劳东燕|激辩人脸识别应用,珍视法学教授说不的价值

_原题为 激辩人脸识别应用 , 珍视法学教授说不的价值
【劳东燕|激辩人脸识别应用,珍视法学教授说不的价值】日前 , 在最新一期的“蓟门决策论坛”上 , 包括来自中国政法、清华、北航、对外经贸等多所高校的法律学者共同就“人体生物信息采集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问题展开研讨 。 据南都报道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会上分享其对小区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稍微挣扎了一下”的维权经历 , 她表示 , “人脸数据具有不可更换性 , 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 。
已经流行了很久的人脸识别 , 这次遇到了来自法学界的正面“硬刚” , 对处在新技术推广热潮中的社会无疑是一针镇静剂 。 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 , 具体到社会层面 , 涉及到具体的日常生活:据劳东燕教授讲述 , 其针对所在小区的门禁改造工程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发出法律函 , 力陈小区门禁安装人脸识别的非必要性与法律风险 , 在小区提供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三种可选门禁方式给居民选择后 , 改造工程最终“不知何故被搁置”……
主攻刑法学研究的法学教授 , 对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技术的滥用状况感兴趣 , 而且不光有理论思考与阐释 , 还亲身下场实践并推动具体、个案化的“微调” , 可以说这是研究者参与社区自治的一种示范 , 特别是在提交专业意见后各方探讨的过程中 , 拥有专业背景的公民 , 让最基层的具体公共决策得以听取不同意见 。
可以看到 , 在人脸识别技术让人们越来越感受到便利的同时 , 对其滥用的警惕已经在国家立法、社会舆论以及具体受众层面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 并获得不少共识 。 包括《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在内的多部法律 , 都明确要求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 “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 “应当”的立法措施意味着立法对此的强制态度 , 包括人脸识别在内诸多人体生物信息的采集和运用 , 在越来越生活化的场景中都不能突破知情同意和可选择这两个最基本底线 。
就在日前 ,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和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联合发布《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 , 报告指出人脸识别技术普及率高 , 但仍存在强制使用等问题 , 有超过六成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 , 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受访者表示曾在门禁考勤过程中遭遇(无其他替代方式的)强制人脸识别 , 而对有其他替代方式可选情况下的人脸识别 , 人们的认同度和选择倾向并不高 。 在现代社会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中 , 社会各界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警惕共识应当说弥足珍贵 。
具体到像劳东燕教授所讲述的小区门禁应用人脸识别等大量实践问题 , 获得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作为必经程序 , 以及为用户提供充分且并不额外增加负担的选择机会 , 如果没有较真的公民参与则都极容易被略过 , 客观上会导致违法成本降低 , 追究法律后果缺乏及时性 , 往往只有在大量个人信息出现泄露侵害时才可能被“打包追究” 。 在这样的背景下 , 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警惕、追问乃至诉讼维权 , 对于诸多推动新技术应用的规范与完善 , 都可以发挥超出个案范畴的积极作用 。
更进一步 , 通过对话促成既定方案修正 , 法学教授此番“稍微挣扎了一下”的努力 , 其核心价值可能并不在于意见提出的专业性、正确以及是否被听取 , 而在于说“不”的权利本身就应当得到尊重 , 应当被给予充分的表达渠道和机会 , 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题中应有之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