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二 )



     

如何协调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采访人员:不同部门法对一个行为的价值评判和法律评判应具有一致性 。那么 ,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 , 如何协调民法典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陈兴良:民法典对刑法确实会带来较大影响 , 在这种情况下 , 存在刑法与民法典如何协调的问题 , 我认为 , 主要是刑法应当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这涉及刑法的独立性与附属性问题 , 而这是一个在刑法教义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刑法的独立性与从属性问题 , 来自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地位 。刑法是相对于前置法而存在的 , 对于刑法而言 , 在其规范内容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对前置法的从属性 。例如 , 我国学者讨论了所谓犯罪的行政从属性问题 , 即在判断犯罪成立与否时 , 需要依附、根据、参考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或行政行为的实施 。简言之 , 犯罪行为的认定取决于行政规范或行政行为 。刑法除了行政从属性 , 还具有民事从属性 。民法典也是刑法的前置法 , 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刑法中的定罪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制约性 。只有正确对待民法典 , 刑法中的定罪才能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 。

     
 采访人员:以往实践中 , 是否存在刑法与民法不协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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