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六 )



     
 采访人员: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关注民法典中哪些规定?  

 
 

陈兴良: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与民法典中的财产所有权规定密切相关 , 因此 , 只有深入理解民法典中的财产所有权概念和特征的规定 , 才能正确认定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例如 , 刑法规定了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 两罪的基本特征是将本人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其中 ,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是将基于职务而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情况下两罪之间的界限是容易区分的 , 但在某些情况下 , 如果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不能进行正确认定 , 就会混淆两罪之间的界限 。例如 , 甲系某私营企业财会人员 , 某天该私营企业老板交给甲10万元 , 让其以股东出资的名义入账 , 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甲拿到10万元以后并没有入账 , 而是用于个人开支 , 直至案发尚未归还 。对于本案 , 控方指控被告人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 因为甲系私营企业工作人员 , 该10万元系单位财物 , 因而符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 , 上述对10万元财物占有状态的认定是错误的 。如果甲将10万元入了单位的财务账 , 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0万元据为己有 , 当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然而 , 在本案中 , 私营企业老板将10万元交给甲以后 , 在尚未入账的情况下 , 就将该款据为己有 。此时 , 10万元还不是单位财物 , 而是私营企业老板的个人财物 。甲受委托将10万元入账 , 在入账之前 , 10万元是甲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甲将该财物据为己有 , 属于侵占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的分析 , 财物的所有权占有状态和转移时点 , 对于案件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犯罪圈应当扩张还是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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