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四 )



     

虚拟财产属性问题
影响对侵财犯罪的认定

     
 采访人员: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未予明确 , 这是否影响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陈兴良:民法典对物的概念以及虚拟财产的属性未作规定 , 对于刑法中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对于刑法学者来说 , 通过民法典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解决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的期待落空了 , 这是令人遗憾的 。不过 ,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法教义学应当发挥其作用 。在民法中 , 物的概念之有体物与无体物的争议仍然可以存续 。而在刑法中 , 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分歧也还会存在 。我主张将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 按照其物的形态与价值提供刑法保护 。那种将虚拟财产仅仅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保护的观点 , 虽然具有司法上的便利性 , 却忽略了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 , 而这种财产属性具有凌驾于数据信息之上的优先保护价值 。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应当参考民法典规定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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