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质证,法官不会轻易“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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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田鹏 刑事实务
刑事庭审质证的7大黄金信条
作为辩护律师 , 是否换位思考过:“刑事判决书中最难写的不是‘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部分 , 而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部分” 。作为辩护律师 , 是否听法官说过:“要先把事实查清 , 其他的再说 。”以上现象 , 我们做实质思想提炼 , 一言以蔽之:通常案件 , 法官关注的重心在于举证质证(查清事实) , 法庭辩论(法律适用)虽看似精彩 , 倘若没有事实与证据的支撑 , 往往无法打动法官、说服法官 。因此 , 辩护律师要想赢得法官的尊重和认可 , 必须把辩护的焦点和重心前移到庭审发问和质证阶段 , 与法官关注的焦点和重心重合(不谋而合 , 方显专业力量) , 而不是聚焦在看似精彩的法庭辩论阶段(此处并不是说法庭辩论不重要 , 而是“皮之不存 , 毛将焉附”之关系) 。
鉴于此 , 笔者总结刑事庭审质证的7大黄金信条 , 以期能够照亮同行者、后来者“庭审质证中泥泞的盘山路”(盲区、误区及雷区)……
信条一【忌:盲目出牌、漫无目的;宜:明确焦点、精准打靶】
辩护律师洋洋洒洒质证了十几页 , 法官最后问“律师你讲这么多 , 质证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我没有听明白……”
以上场景 , 每年都在法庭上偶然遇到 , 其病灶在于辩护律师没有明确质证目标 , 漫无目的 , 对公诉人举证的每一份证据都要挑毛病 , 误以为这样才是敬业 , 实则不然 。这陷入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质证盲区 , 这不仅达不到质证的最佳效果 , 而且还容易分散庭审的关注点 。
鉴于以上 , 笔者认为庭审质证不需要把控方出示的每份证据都逐一质证(挑刺) , 没必要、不现实(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一把烂牌 , 明确目标 , 详略得当) 。犹如打牌 , 不需要也不可能每把牌都要跟上、压死 。你只需要做到:控方有哪些不利的牌、辩方有哪些有利的牌 , 了然于胸 , 把握时机踩刹车——丢出王炸(有些案件可能有几个王炸 , 但是大部分案件没有那么幸运)…因此 , 一定意义上 , 质证的核心工作在于庭前梳理、挖掘、打捞“王炸”或者顺子……在此 , 不要忘记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规范动作:第一步 , 明确质证目的 , 第二步 , 阐述质证理由 。
信条二【忌:奇怪证据、囫囵吞枣;宜:预先归类、定性先行】
辩护律师 , 埋头卷宗烟海 , 阅卷质证 , 工作繁重 , 卷宗动辄几十本 , 每本200页-300页 , 逐页质证、分析 。有时 , 辩护律师偶然会发现卷宗中有一些不符合《刑诉法》证据种类的材料 , 公诉人在法庭上有时也会将这些“奇怪的材料”打包出示 。辩护人若对此没有敏锐的嗅觉或者未高度留意 , 这些材料就被“晃过去了” 。
进一步 , 即使辩护律师注意到了 , 也会感到不知如何下手 , 无力质疑与反驳 。例如 , “XX情况说明”、“XX审计报告”、“以上是我手机内的聊天记录+签字+手印=照片类证据”、“证人证言因行动不便 , 用xx情况说明代替”……
针对上述困境 , 经验丰富的专业辩护律师 , 质证前 , 总要先归类 。数一数该案卷宗中有几类证据 , 共有多少份证据 , 形成自己的脑图 。这就犹如打牌 , 规则是确定的 , 一幅扑克牌就54张 , 共3类(一类为阿拉伯数字 , 一类为英文字母 , 一类为大小王) , 每类都有既定的预先设定的规则 , 这样才能把游戏玩下去 。倘若桌牌上突然出现了一张牌并不属于54张牌中的任何一类 , 或出现第55张、56张、57张……显然 , 突破了既定的游戏规则 , 其后果自然显失公平或发牌重来……
同理可得 , 辩护时当我们遇到了“奇怪的证据” , 感觉无法质证时 , 如何破解困局?我们不妨尝试如下“2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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