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质证,法官不会轻易“打断”( 二 )


第一步 , 把球踢给公诉人 。让公诉人当庭明确所出示的材料究竟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 , 尊重公诉人认可的证据种类 , 然后发表质证意见 , 彰显辩护风度 。
第二步 , 若公诉人无法归类或者不予回应 , 辩护人可以尝试性归类 。例如 , 辩护人可以说假若此份材料属于书证 , 辩护人对该份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 , 理由如下(一般理由写核心三点):……退一步 , 假如该份材料属于视听资料 , 辩护人对该份材料的真实性亦有异议 , 理由如下:……以上 , 辩护人巧用2层假设和3点理由 , 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质证证据 , 把球传回来 , 彰显专业力度 。
信条三【忌:三性质证、随心所欲;宜:层层递进、有序质证】
法庭上 , 开庭时会发现一个现象:有的律师质证时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 也有律师说:“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均有异议 , ”还有的律师直接说“三性均有异议” , 那么试问 , 某份证据之三性质证 , 其内部有逻辑顺序吗?如何构建三性内部的逻辑顺序 , 才能让庭审质证更有说服力、穿透力?
犹如打牌 , 我们把牌摸到手里后 , 先打哪一张牌 , 再打那一张牌 , 如何出牌 , 摸到不同的牌 , 其内部会有不同的逻辑顺序和策略 。同理可得 , 在每份证据质证三性时 , 内部也有顺位 。笔者认为应该把证据的合法性放在第一顺位 , 真实性放在第二顺位 , 关联性放在第三顺位 。合法性是证据能力问题 , 若一份证据连资格都没有 , 就不需要往下进一步谈真实性及关联性等证明力问题 。若某份证据是虚假的 , 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虚像关联性) , 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 , 只有当某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经依法验证、质疑后 , 再进一步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 。概言之 , 证据三性质证 , 内部有序 , 层层递进 ,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
信条四【忌:运用证据、评论点赞;宜:若无质疑、沉默是金】
法庭上 , 我们亦经常听到“此份证据恰恰证明了…”“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 但是想提醒法庭注意…” , 凡此种种 , 笔者暂且把此种质证现象称为“点赞证据、评论证据、运用证据” 。而与这种想象伴随的 , 往往是被法官“打断” , 徒增辩护负面情绪或影响辩护效果 。然而 , 透过现象深入本质 , 复盘自省 , 是否是思维方式出了问题?是否有质证盲区?
笔者认为 , 质证 , 顾名思义 , 质疑和验证 。所以说律师质证的本质就是对证据提出疑问 , 在这个意义上讲 , 不提出质疑意见的质证就不是质证 。评论证据(为证据点赞)背离了质证的实质立法精神(搞反了);运用证据(恰恰证明了什么)乃法庭辩论阶段的任务 , 犹如农民播种 , 还不到秋天 , 没有到收获的季节 , 不要搞急了 。因此质证时切忌用力过猛 , 稍不注意 , 就逾越了边界 , 滑向了法庭辩论 , 此时很可能被法官打断 。概言之 , 若无质证意见 , 可以让自己飞一会儿 , 沉默有时也是一种力量 。
信条五【忌:质辩混淆、架空辩论;宜:划清界限、各有分工】
法庭上 , 我们还经常遇到法官说:“XX律师 , 现在是质证 , 说三性……”“XX律师你这是辩论意见 , 现在不要发表……”法庭上 , 偶然也会听到“法官 , 质证我详细发表 , 辩论时我就不发表或者简略发表……”其实 , 这已经陷入了质证与辩论混淆的盲区 , 更进一步 , 这显然架空了法庭辩论 。
笔者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既然设计法庭辩论与法庭质证2个不同的法定阶段 , 其在程序法的功能、目的与分工方面必然有差异 , 虽然《刑诉法》相关解释规定 , 在质证的时候可以相互辩论 , 但是此“辩论”非“彼辩论“ , 一则是仅仅围绕证据三性深入辩论 , 二则围绕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 , 在法律适用上的深度辩论 , 两者不可错乱与混淆 , 否则 , 悄然间 , 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实质剥夺或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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