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万喆: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改革的大势所趋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9日电 题:《万喆: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改革的大势所趋》
作者 万喆(中国黄金集团首席经济学家、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因《民法典》要求“禁止高利放贷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7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随后 , 最高法8月20日新闻发布会表示 , 民间借贷最高司法保护利率将修改为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 , 参照2020年7月的标准 ,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可以说 , 此次进行保护利率的“修改” , 将之与市场化利率挂钩 , 有利于市场更清晰了解民间借贷相关利率保护界限 ,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 , 并在法律保护框架下更好的进行投融资决策 。
民间借贷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中不能绕过的课题 。 一方面 , 庞大的民间资金流通市场是一种补充 , 让普通人的“闲钱”有更多可投资方向 , 也让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有了融资的可能;另一方面 , 庞大的民间资金融通“市场”多处于灰色甚至“黑色”地带 , 催生了高利贷、暴力催债、非法集资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 , 且牵涉面往往较大 , 一旦遭遇经济波动等 , 常常会导致一个群体甚至一地的社会不稳定 。
但金融机构并不是这次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 。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 , 其目的在于让市场在资金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 进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经济转型 。 为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康推进 , 2013年7月 ,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 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 , 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 。 因此 , 对于金融机构贷款而言 , 原则上 , 其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 但实际上 , 央行仍然通过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等形式 , 对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管理 。 因此 , 金融机构看上去不受“限制” , 实则在金融监管的规制下 。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改革的大势所趋 , 也是其中要义 。 历史上 , 美国也曾经经历过“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的艰难历程 。 上世纪初 , 美国尚未建立联邦储备体制 , 金融市场也处于完全“自由放任”状态 , 导致多次全国性的银行危机和金融危机 。 三十年代起 , 监管体制逐渐建立 , 各州的《高利贷法令》规定了银行贷款的利率上限 。 此举一度使市场平稳下来 。 但随着经济发展 , 60年代以后 , 利率管制和金融管制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 , 金融体系因此出现不稳定 。 人们意识到 , 利率管制既不利于金融机构获取利润 , 也不利于金融机构控制风险 。 轰轰烈烈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开始了 。 到1986年 , 存款利率上限被取消 , 贷款利率也除了住房贷款等少数外基本取消上限 , 利率市场化得以实现 。
当然 , 我们必须更加深刻的看到 , 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是金融市场化改革中的“单兵突进” , 而是协同进步的结果 。 利率市场化、更多的金融创新等 , 意味着监管能力必须与之相适应 。 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被加快 , 因此 , 处置银行危机的相关法规也必须跟上 。
因此 , 此次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有些人提出疑问 , 会否导致长尾客群面临信贷可获得性降低、实际利率大幅提升的问题?其资金需求在得不到满足后 , 会否被挤压到地下钱庄、灰色信贷等非法借贷领域 , 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总体而言 , 规范民间借贷利率 , 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 是规范市场、保护借贷人和被借人的好办法 , 有利于社会稳定 。 但如果仍然存在大量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 , 以至于实际利率必然大幅上升 , 则应该更深刻考虑 , 如何解决金融抑制问题 。 毕竟 , 利率是由市场供需决定的 , 这是市场运行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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