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重大变革!基金销售规则明确,杜绝诱导频繁申赎,从业负面清单也出炉


基金|重大变革!基金销售规则明确,杜绝诱导频繁申赎,从业负面清单也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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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规则明确 。
8月28日 , 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简称“《规则》”) , 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 , 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 , 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 , 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 《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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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 , 有这些关键点:
1、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 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
2、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 , 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 , 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 。
3、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 , 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

4、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 , 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 , 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 。
5、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 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
6、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 , 强调展业独立性 , 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 , 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 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 。
8、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的 , 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 , 实施留痕和监控 , 并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 , 明确内部追责措施 , 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人形成骚扰 。
9、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合作的 , 应当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向主要业务经营地或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10、规定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 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 , 给予1年过渡期 。 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 , 给予2年过渡期 。 其中 , 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 , 在过渡期内 , 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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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征求意见稿有五方面修改
规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 , 于2004年首次发布 , 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 。 规则自发布实施以来 , 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近年来 ,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 , 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 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 需适时予以调整 。
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 , 此次正式发布的规则主要涉及五方面:
一是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 , 除公募基金销售外 , 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是调整完善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 , 完善独销机构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等要求 。

三是优化牌照续展制度 。 对《销售办法》修订发布后新注册机构执行续展安排 , 并将不予续展主要限定在三类情形 , 包括不能满足基础展业条件、合规内控严重缺失、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
四是细化完善销售业务规范 。 推动构建基金销售机构长期考核机制;明确行业客户维护费收取上限 , 夯实行业持续发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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