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 )


上述规定是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 , 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企业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如果企业无力偿债 , 当事人可以深度挖掘其他可以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或共同还款的义务人 。
这一点 , 越是在经营不规范的企业 , 越是容易挖掘线索 , 以保障将来债权的顺利变现 。
重点三:执行程序中仍有许多程序可以保障债权变现 。
虽然在执行程序中 , 不能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但仍有许多程序可以保障债权变现 。 比如增加被执行人 , 但注意在执行程序中再度增加被执行人 , 时间过长 , 可能会错失执行时机 , 建议还是在诉讼程序中切勿遗漏被告 。
另外 , 意见中 , 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措施并未更改 。 而且 , 细化了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时的解除条件 。 对于实际参与企业运营的法定代表人来说 , 仍旧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 能够起到督促企业法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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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核心内容展示:
2020年1月2日 , 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 意见要求: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 , 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 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 , 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校园贷”
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 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
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 , 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 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 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 , 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 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 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 。 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 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
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3.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 , 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 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 , 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 , 应当准许;未准许的 , 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
执行过程中 , 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 ,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 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 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要注意到 ,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 并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 , 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 因此 , 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 ,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 , 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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