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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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不再被纳入失信名单了 , 是不是真的?
”2020年1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后简称意见 。 意见第16条规定了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 其中明确表示 ,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 此意见一出 , 有人开始担心下一步怎么向失信企业主张债权 。 究竟事实如何?
一、法定代表人不再被纳入失信名单 , 我的债权怎么办?
纳入失信名单并非唯一手段
不再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是为了平衡胜诉人利益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 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
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使得全国各级法院近些年在解决执行难中取得了积极的执行效果 。 但实践中 , 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 比如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增多 。 这样 , 不仅造成市场主体的法律纠纷增多 , 而且不能有效解决企业失信的问题 。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律师认为 , 从本次意见出具的背景描述可以看出 , 该执行手段的调整 , 一方面是为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 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 , 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因此 , 不再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仅是在立法层面的调整 , 为了平衡胜诉人利益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 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 不能错误地解读为政策倒退 。 而且 , 从司法实践看 , 纳入失信名单并非保障执行效果的唯一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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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债权?
意见出台后 , 社会大众关注重点是如何实现对失信企业的债权 。 为此 ,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的律师给大家支招 。
重点一 , 利用好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 。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 , 诉讼是执行的前置阶段 , 当事人应当把握诉讼中可用的所有权利和程序 , 比如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 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 对情况紧急的 ,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 , 诉讼时间的长短 , 当事人并不可控 。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 , 如果发现无法确保胜诉判决顺利执行 , 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按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有效的保全措施也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尽早达成调解 。 注意 , 申请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 , 不能单凭法院查控系统进行查控 , 需要尽可能自行搜集保全财产 。
重点二:诉讼中切勿遗漏被告 。
企业失信一般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的 , 所以在诉讼中切勿遗漏被告 , 要求其承担连带或共同还款责任 。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 ,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 ,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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