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新固废法9月1日起施行!企业环保验收要注意这些问题!( 三 )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要求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 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 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 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提醒企业: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 , 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
环保验收常见问题
1、企业投产(经营)后 , 是否应当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应当办理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编制验收报告 , 公开相关信息 , 接受社会监督 , 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 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 , 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 , 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 , 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 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
2、如何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 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 具体如下: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 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 , 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 , 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 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
3、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 。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 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 , 按其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 , 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 ,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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