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关于IPO重点法律问题最全整理( 二 )


12.关注对申报前后新增股东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申报前新增股东 。 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 , 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 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 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 , 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 , 如新股东为法人 , 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 , 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 , 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 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 , 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 股份锁定方面 , 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 , 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 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 , 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

申报后新增股东 。 申报后 , 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 , 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 , 重新申报 。 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 , 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 , 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 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 , 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 , 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 。 除此之外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 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13.关注是否与投资者存在业绩对赌、是否存在诉讼风险 。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 , 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 , 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 , 并进行风险提示 。
14.关注股东是否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是否符合锁定期要求 。
15.关注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问题 。
16.关注股东人数(穿透后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
17.关注员工股权激励等问题 , 包括激励对象的遴选;是以股权转让还是增资的方式授予股权;持股价格及股份支付;关于禁售期的约定(法定禁售期/承诺禁售期);激励平台的选择(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直接持股);个税缴纳义务以及缴纳情况 。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对于控股股东设立在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 , 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 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 并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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