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百家|汉朝规定“杀人者死”,为何还有很多复仇杀人事件?( 三 )
汉初的法律是沿秦律而定 , 其指导思想源于法家思想 , 因此包括复仇在内的私相斗杀都在禁止之列 。汉武帝虽然采纳了独尊儒术的主张 , 但他采用的是儒家的"大一统"理论 , 一切以强化君权为目的 ,不允许任 何危害君权的行为存在 。董 仲舒虽然在伦理上论证了亲族复仇的合理性 , 但却并没有取得汉武帝的支持 , 也为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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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使复仇行为既"合理"又"合法"?怎样在司法实践中使复仇行为不受制裁? 董仲舒提出了以《春秋》大义指导司法实践的主张 , 也就是著名的"引经诀狱" 。其基本原则是:《春秋》之听狱也 ,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 志邓者不待成 , 首恶者罪特重, 本 直者其论轻 。也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涉及儒家纲常伦 理的行为的审判 , 不是按法律条文 , 而是按《春秋》义理 , 从犯罪的动机决定量刑轻重。如果符合纲常伦理 , 其罪虽重 , 其罚必轻;若逆伦常而行 , 其罪虽轻 , 其罚必重 。
董仲舒以《春秋》之义 , 认为为血亲复仇虽然违反了法律 , 但其"志善" , 符合《春秋》要旨 , 是正当行为 。所以在处罚时不能硬搬法律条文 , 而应变通量刑 。这样伦理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就统一起来 了 , 亲族复仇行为不仅是合理的 , 而且也有了合法的身份 。
东汉章帝时制定了《轻侮法》 , 规定从宽处理为父报仇之人 , 使得社会上复仇风气更加蔓延 。西汉时复仇者大都是宗族豪强、间里豪侠 , 到了东汉 , 那些儒生 、 百姓 , 甚至达官显贵都以为亲者复仇为荣 。当时社会上的主流是"人无勇怯 , 莫不张胆增气, 轻身重义 , 攘高谈 , 称羡其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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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于儒家经义 , 复仇者中有不少治经儒者 , 他们的复仇之举住住是在经义的激励下做出的 。由于深受经学的熏陶 , 这些人讲究复仇的道德准则 , 不掩人不备 , 不乘人之危 , 他们是一批正正经经的复仇者 。
汉代法律对复仇的惩罚
按照法制精神 , 一个朝代法律制度健全之后 , 一个人无论以何种理由杀伤他人 , 都将受到国法制裁。如果从汉代法律规定上来看 , 复仇行为是违法的 。著名的汉朝侠客郭解"以躯借交报仇" , 最后被武帝下令族诛 , 就是明显的例子 。西汉末年 , 由于社会动荡 , 复仇之风又起 , 直到东汉章帝"申明旧令"后 , 复仇行为才得到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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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受 儒家道德规范的干预和影响很大 。"春秋决狱"这种纯粹以判案人的主观意志为判案标准的断案方法 , 在汉朝被视为正当的行为 , 受到人们的赞赏 。这其实是一种"原心定罪" 的定罪法 , 即根据犯罪 的动机和心理来定罪量刑 , 而将犯罪的行为、效果放到次要的地位, 造成了有法不依、 有法难依的消极影响 。所以《刑德》上说: "《春秋》之治狱 , 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董仲舒之后 , 两汉许多经学大师如马融、 郑玄等 , 均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 使得汉代法律具有德化色彩 。儒家经义认为亲属复仇是义举 , 所以在实际判决中 , 对复仇者往往会网开一面、宽大处理 , 造成了复仇杀人者往往逍遥法外 , 极大地怂恿了复仇行为 , 社会上的复仇之风也因此久盛不衰。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汉代 "独尊孺术" 、以经治国的一个失误 。
随着专制国家的形成 , 复仇就在法律上渐渐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 。但是复仇的合理性并没有在理论上被彻底否定 。古代国家机器在治理能力上毕竟是有限的 , 因此也就不可能彻底禁绝复仇现象 。特别是在国家动荡、法律失灵的时期 , 复仇往往非常普遍 。而社会秩序一旦稳定 , 国家权威一旦恢复 , 即使在道义上得到肯定的复仇行为 , 也会被法律所追究 。复仇行为和对复仇的法律制裁 , 不仅仅是礼和法的冲突 , 还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双方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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