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事故认定,颠覆了法律和常识

​​开封交警的事故认定颠覆了法律与常识——孟波行人违法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 司机正常行驶要担主要责任?各位朋友 , 我叫孟波 , 男 , 今年51岁 , 是河南省开封市居民 。 2020年1月6日18时30分 , 我驾车在开封市东京大道上依法正常行驶过程中 , 与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王女士发生碰撞 , 王女士在事故发生中受伤 , 不幸于送医后死亡 。 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01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认定我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根据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规定 , 我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我没有违法 , 交警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违法 , 但行人横穿马路违法严重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内 , 事故发生当天为雨雪天气 , 我驾驶的白色面包车在路口等待信号指示灯 , 绿灯放行后起步在机动车道内最靠近内侧(左侧)行驶 , 速度不快 , 当天气象条件直接决定行车速度不可能快 , 更没有超速行驶 。 但是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孟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 遇有雨、雪气象条件时 , 未降低行驶速度 , 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 从而认定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 法律并未确定需降低到多少速度 , 交警部门并未勘测车辆在事故时具体车速,该认定书认定我的交通违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 , 事实上我也不存在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 。如此事故认定,颠覆了法律和常识
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 王女士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 事故发生地点东京大道是有设置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 , 事故发生地东边200至300米就是人行道 , 西边300米左右就有过街天桥 , 而道路本身是双向八车道 , 机非分离 , 机动车道的左右两边都是绿化隔离带 。 王女士漠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 , 横穿不允许行人进入的机动车道 , 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 也威胁到了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 最终导致了在机动车道内驾驶车辆正常行驶的我躲避不及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严重事故 。 此事故的发生 , 完全由于行人王女士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 , 所以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违背事实 。如此事故认定,颠覆了法律和常识
箭头标注为事故发生时我行驶的车道 , 我驾车在京东大道南半侧由东向西行驶如此事故认定,颠覆了法律和常识
事故发生的大致区域(上述二图非现场图片 , 1月6日事故发生后 , 我亲属于1月10号下午5点在事故发生地点拍摄)二、不能让守法者为违法者买单事故发生至今 , 我深感自责和内疚 , 对死者王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 , 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 决不逃避 。 但是 , 认定一个无任何过错和无违章的驾驶人为主要责任 , 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 那么 , 就是让守法的人为不守法的人买单 , 不符合法律和情理 。我举一个跟我几乎相同的案例 , 看同样的法律 , 外地交警是怎么依法处理的:深圳公安发布称 , 2018年7月4日2时45分许 , 吴某驾驶粤BD09430号小型轿车在宝安区宝安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西乡街道山海上城路段时 , 该车车头右侧与由东往西行走的周某旺发生碰撞 , 造成行人周某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 深圳交警立即赶往现场 , 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 经调查 , 吴某不存在酒后驾驶的嫌疑 , 且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未检见安全隐患 , 其所驾驶的小车行驶速度为80km/h-82km/h 。 经查 , 事故发生路段的双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间均有绿化带隔离 。 行人周某旺夜间视线不良的环境下 , 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路段违法进入车行道 , 并在车辆临近时横穿 。 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且导致发生的作用较大;而吴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60km/h道路上以80km/h-82km/h的速度行驶 , 存在超过限速36%的违法行为 , 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但导致发生的作用较小 。深圳交警经过综合分析评判 , 认定行人周某旺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吴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如此事故认定,颠覆了法律和常识
网络资料图片如此事故认定,颠覆了法律和常识
网络资料图片深圳这个交通事故的要件跟我发生的事故基本一致 , 都发生于晚间 , 行人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路段违法横穿机动车道 , 不同之处在于:我完全是遵章正常行驶 , 没有超速(我主动向交警申请测速鉴定 , 但开封交警至今没有给我答复) , 深圳事故中司机还存在超速36% 。 在司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 深圳交警认定其负次要责任 , 而我没有过错却被开封交警定主要责任 , 追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 同一片天 , 同一部法律 , 如此悬殊的结果 , 我不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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