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辞职,学校索赔42万,在理不在理?
老师辞职 , 学校索赔42万 , 在理不在理?庄志明律师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副教授贾某青 , 因违约在服务期内离职 , 学校向其索赔42万 。 该新闻成为热点话题 。关于高校老师离职的此类争议 , 说实话 , 我接触比较多的是老师在服务期满后 , 离开学校 , 学校以扣档的方法压住不放的 , 很少见到老师提前解约还“理直气壮”的 。 所以我非常奇怪 , 认真地看了看这热点新闻 。当事人贾某青对该事称:自己愿意赔偿 , 但校方提出的离职补偿费数额不合理 , 下一步希望先脱离关系 , 后面通过法律途径 , 法院判多少就赔多少 。
纠纷来源:2008年 , 贾某青硕士毕业后被忻州师院录用;2015年-2018年 , 贾某青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 , 忻州师院在这期间为其提供了工资和生活补贴等 , 双方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才可提出调动要求 。 2019年9月25日 , 贾某青向忻州师院提出辞职 。问题就来了 , 实际生活中 , 大学老师服务期满 , 想离开学校的都很难(笔者就有朋友遇到这个问题) , 本新闻中贾某青和学校的5年服务期才服务1年 , 学校怎么可能同意其辞职?感情俺是校长 , 也不会轻易同意的 。为此 , 贾某青提起劳动人事仲裁 , 要求忻州师院:1、赔付因其访学未成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0万元;2、支付读博期间的生活补贴5万元;3、支付安家费30万元;4、解除双方劳动人事关系 , 转移贾某青的人事档案 。今年3月25日 , 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贾某青的前三条仲裁请求 , 裁令: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贾某青提前辞职时可以的 , 支持了第四项诉求 。 平心而论 , 这样的结果对老师是非常好的了 , 这事若放在俺身上 , 俺欢天喜地 , 求之不得呢 。我分析贾某青的诉讼策略也是如此 , 其前三项诉求其实就是佯攻 , 真实意图就是第四项——尽快调档走人 。但此时忻州师院不乐意了 , 其于4月8日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不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 , 并提出贾某青在未满服务期内辞职 , 需至少给学院缴纳51.0504万元补偿费 。
6月4日 , 忻州师院撤诉 , 并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向贾某青索要42.0504万的补偿费 。现在看来 , 忻州师院已经认识到捆绑不成夫妻 , 放弃“挽留”贾某青的念头了 , 只想要求其给予“赔偿” 。 先“赔偿” , 后放人 。那么学校要求辞职的贾老师给予赔偿有没有道理?笔者认为 , 学校要求提前辞职的老师给予赔偿太有道理 。 至于赔偿数字到底确定为多少 , 笔者不去探究 , 也懒的探究 , 钱多钱少和我没半毛关系 , 不烦那个神 。在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法适用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 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 , 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 ”可见 , 老师和高校之间 , 不论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 还是聘用关系 , 一定程度上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有依据的 。 退一步说 , 即使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也是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精神去考量的 。关于服务期爽约 ,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从该规定看 , 劳动者爽约 , 那必须支付违约金 , 没有任何疑问的 。 违约金到底是多少 , 看双方协议的具体规定 。 但同时 , 违约金的数字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结合本案来说 , 忻州师院在贾某青身上投了多少培训费用 , 这是忻州师院诉求的关键 , 这部分费用在贾某青辞职时忻州师院有权收回来 , 也必须收回来 。 如果不把该费用收回来 , 对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其他老师就很不公平了 。服务期协议是贾某青和学校签订的 , 协议理应得到完全履行 , 现贾某青违反约定 , 提前走人 , 当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一诺千金、一言九鼎 , 作为为人师表的老师更应该知道这个道理 。最后借此我也希望其他有关高校 , 遵循诚实守信 , 对于聘用老师服务期已满的情况 , 海阔天空 , 来去自由 , 不要用扣档的办法来留人了 , 扣档即使留住人 , 也留不住心 , 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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