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普法专案|企业税务犯罪风险防控( 二 )
再如 , 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及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进行规制 , 增加了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避免了执法部门虽查处大量伪造的发票但无法查明其来源或被查处人的其他犯罪目的 , 或者行为人为实现套取单位现金、逃税等非法目的虚开大量普通发票但难以定罪等问题 , 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 。
此外 , 我国税收政策不断推陈出新 , 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收征管手段 , 加大稽查力度 。 如我国 2016 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 , 增值税在原营业税纳税人中全面推广 , 传统纳税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 同年 , 社会广泛关注的金税三期工程全面上线运行 , 该系统采用“互联网 + 税务”的运行模式 , 标志着传统的税务稽查由“人查”“账查”进入了大数据税务稽查时代 , 税务部门可通过筛选企业纳税信息的手段将嫌疑企业纳入名单随时监测 , 企业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 。
2019 年 , 以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 , 借助金税三期强大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能力 ,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持续开展专项工作 , 建成了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 。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还对逃避追缴欠税 , 骗税 , 虚开、伪造、变造发票 , 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CFP关的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检举办法 , 建86 普法专栏立了完善的检举激励机制 。 这些变化 , 都将导致企业税务风险有增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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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普法专案|企业税务犯罪风险防控】
在这样的背景下 , 企业更要关注一些出罪条款 , 避免出现失误 。 例如我国刑法修订时对逃税罪增加了一个初犯免责条款 , 明确规定除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外 , 即使逃税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 , 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 补缴应纳税款 , 缴纳滞纳金 , 已受行政处罚的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而且主 流观点认为对逃税罪进行刑事立案应当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 高法刑申 238 号司法文书中对此也进行了确认 。 这无疑为企业的逃税行为提供了一次出罪的机会 。 因此 , 在税务机关针对逃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 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 一旦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 即使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 , 也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
远离违规避税方式
如何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是现代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 采用合法合理的避税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 使其更好地致力于自身的生产发展 。 反之 , 如果逾越了法律的界限 , 在过程中采用不合规的避税方式 , 将会给企业带来各种不利后果 , 甚至刑事风险 。
举例而言 , 根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对于投资者从证券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很多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 , 采取“快进快出”的交易方式进行避税 , 即在基金分红日前购买高分红基金 , 分红后通过快速转让基金份额带来账面亏损 , 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
这种避税方式实则具有很大的风险 。 首先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此外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一步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定义为“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因此 , 当企业采取“快进快出”的避税方式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时 , 可能会被要求进行纳税调增 , 而且如果通过不合法的渠道或者手段导致分红金额过分偏离正常的投资分红 , 具有偷逃税款嫌疑的 , 则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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