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普法专案|企业税务犯罪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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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 往往因存在认识误区、工作不规范等原因 , 疏于对自身税务风险进行管控 , 没有构建有效的税务风险合规体系 , 不但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信誉受损、管理失调等后果 , 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 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2014—2018)》来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排在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第二位 , 足见税务类犯罪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区 。
走出认识误区
我国刑法上的税务类犯罪包括两类 , 一类 是缴税类犯罪 , 另一类是发票类犯罪 。 其中 , 缴税类犯罪主要涉及逃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 4 个罪名 ;发票类犯罪主要包含虚开、伪造、非法买卖、非法持有发票等行为所导致的犯罪 。 在这些犯罪中 , 有的追诉标准很低 , 甚至有些罪名对涉案金额都不作要求 , 只要具备法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有的量刑较重 , 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 如果企业及相关人员对相关风险缺乏认知或者存在误区 , 将导致税务类刑事风险的大幅提高 。
以近年来高居我国企业家犯罪排名第二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 , 这个罪名是指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 对于构成本罪是否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 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一 。
2018 年 12 月 , 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 的形式表明该罪的成立应当具备目的要件 , 即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该罪 , 这为日后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 不过 , 这是否意味着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企业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制造虚假的贸易繁荣的行为 , 就一定不会引发任何刑事风险呢?答案是否定的 。
近年来 , 尽管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倾向于将目的要件考虑在内 , 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 , 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排除出本罪的处罚范围 , 但双方虚开的过程中往往会伴有非法买卖等侵害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 即使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也会以构成其他税务类犯罪对其定罪处罚 。 如根据(2019)京 02 刑终 113 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北京合慧伟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二审法院最终是以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
除了对具体行为认识误区引发的风险外 , 对主体认识误区也容易引发风险 。 例如根据《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2014—2018)》中的数据分析 , 在犯罪企业家中 , 企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等正副职)占 66.38% ;财务、技术、销售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占 23.31% ;实际控制人、股东占8.52% ;党群负责人占 0.99% ;监事占 0.48% ;董事占 0.32% 。 由此可见 , 较之于企业负责人与核心部门负责人 ,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监事或董事占比较小 , 但如果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或者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时 , 也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就认为自己没有刑事风险 。
识别法律变化带来的出罪机会
近年来我国针对税务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修订向着更加精准、严厉的方向发展 。 例如2007 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201条作出重大修订 , 以 “逃税罪”替代了原 来的“偷税罪” , 将罪状由正列举式改为概括式 , 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表述方式以简驭繁 , 对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各种逃税手段进行堵截 , 扩大了处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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