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再进一步 必须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本文转自【经济日报】;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再进一步 必须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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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毒瘤” 。 近年来 , 资本市场连续发生了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 , 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 影响极为恶劣 。 当前 , 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 。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 , 并提出了一系列“零容忍”具体措施 , 形成了“组合拳” 。 其中 , 强化民事赔偿 , 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重要措施之一 。
7月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 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 更为系统地规定了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定义、审理原则、管辖、立案、登记、通知、调解、审判、上诉、执行与分配等内容 , 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 。
同一天 , 中国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 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范 , 明确了参加诉讼的投保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
至此 ,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再向前迈进了一步 。
规范代表人诉讼制度
近日 ,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对澄星股份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 , 列出了两种证券纠纷诉讼方式 。 一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 , 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 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与诉讼(明示退出除外 , 即集体诉讼) , 没有登记的投资者 , 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 这两种方式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95条中均有相关规定 。
南京市中级法院金融庭庭长黄德清表示 , 证券纠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 , 此前若有成千上万投资者来起诉 , 法院就要立成千上万个案子来审判 。 采用代表人诉讼后 , 针对成千上万的起诉只需要立一个案子审判 , 不仅大幅提升了案件审判效率 , 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说 , 目前已接受20多位投资者委托 , 后续可能还有100多名投资者加入 。 过去 , 多数股民不积极参与诉讼 , 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较高 , 但获赔金额却不一定多 。 若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诉讼 , 消极的投资者、不积极维权的投资者 , 也可受到法律保护 。 获赔投资者人数大幅增加 , 对于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就会更大 。
这只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优势的一个方面 。 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 并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 。
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 , 司法解释作出了专门规定 , 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诸多实践难题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 , 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和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 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 新证券法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 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 , 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 , 统一裁判尺度 , 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 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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