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法拍房遭遇长租客 "买卖不破租赁"有前提

租期没到 , 房子被法院拍卖了 , 新业主要求租客搬迁 , 租客却不肯搬走 , 怎么办?日前 , 广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 租客声称 , 此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了20年房租给原业主 ,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 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 , 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应侵犯他作为租客的权利 。
买卖一定不破租赁吗?据了解 , 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适用该规则 , 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事发:近百万元购得法拍房却难进家门
老谭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 天河区法院依法将其位于白云区的房屋交付评估、拍卖 , 并于2017年6月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 。
挂牌拍卖的房产往往低于市价 , 阿辉以96.7万元竞拍购得老谭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 然而 , 租住该房屋的莫某却不肯搬离 。 2017年10月 , 阿辉数次上门告知莫某 , 他已购买了该房产 , 并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 莫某却声称有租约 , 但却从未出示租约 , 只出示身份证 , 并仍占用该房屋 。
购得房屋却不能入住的阿辉 , 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莫某腾空交还房屋 , 并参照市场租赁价格(2337.7元/月)赔偿租金损失(从2017年9月8日计算至房屋交还之日止) 。
审理:租客称仍在租期 实际租赁合同系倒签
面对控诉 , 莫某辩称 , 因为家庭生活需要 , 他于2008年7月与老谭签订《租赁合同》 , 约定租期为20年 , 月租金为500元 , 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共计12万元 。
自2008年至今 , 他一直居住在该房屋 , 并按月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排污等费用 。 现《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 故根据法律规定 , 房屋产权的变更不应侵犯变更之前签订合同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
面对莫某出示的《租赁合同》 , 阿辉当庭提出申请鉴定合同的形成时间 。 经过反复询问 , 莫某承认他自200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 他和原业主当时没有签订合同 , 《租赁合同》是在2012年倒签的 。
在倒签的合同中 , 对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的问题并未清楚写明 , 反而约定的是“租金从2008年8月1日开始计起 , 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签订时缴交 , 然后每年租金采取先缴后使用的形式” 。
判决:不存在真实租赁合同 限期搬离并支付使用费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房屋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登记权属人是阿辉 , 故阿辉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
经查 , 莫某出具的《租赁合同》系补签的租赁合同 , 且合同中未清楚表述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 , 反而约定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签订时缴交 , 后每年租金采取先缴后使用的形式 。
鉴于莫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 故不能证实莫某与老谭之间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 。 阿辉要求莫某搬离房屋 , 将房屋腾空还给阿辉 , 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 予以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莫某搬离并将房屋腾空后还给阿辉 , 向阿辉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
一审宣判后 , 莫某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被驳回 。
民法典课堂:“买卖不破租赁”需满足一定条件
受访法官指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立了不动产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 目的在于保护既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状态 , 避免因物权变更导致租赁关系的不稳定 。 同时 ,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编中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中亦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 即依据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 ,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但须注意的是 ,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租赁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 , 被承租人实际占有;
●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
●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所有权给了第三人 。
具备上述条件后 , 即使租赁物的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的存在 , 租赁关系仍能够对抗买受人 , 租赁关系对买受人具有拘束力 。
但在本案中 , 承租人与原所有权人的租赁合同为倒签 , 且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的说法与倒签合同所约定条款不一致 , 租赁合同关系并非真实有效 , 故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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