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女儿婚礼之机受贿70余万,这名分行行长二审判了

每经编辑 赵庆
据裁判文书网27日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 , 原建行大庆分行行长郝国颖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郝国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担任国有公司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6.3785万元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鉴于被告人郝国颖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 , 除如实交代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 , 还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 , 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 , 被告人家属已将涉案受贿赃款全部退缴至大庆市纪委监委 , 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 认定被告人郝国颖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2010年至2016年期间 , 被告人郝国颖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 , 负责主管建行信贷业务和全面工作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360万元、美金1万元 , 合计人民币366.3785万元 。
二审判决书同时披露了郝国颖受贿的诸多细节 。 2015年9月 , 郝国颖借其女儿婚礼之机 , 收受多笔贿赂 , 总计达人民币76万余元 。
2011年至2014年 , 被告人郝国颖利用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 , 主管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 , 应苏某2的请托 , 为苏某2实际经营的福瑞邦公司在该行办理的多笔贷款业务提供帮助 。 2015年9月 , 郝国颖借其女儿婚礼之机 , 收受苏某2所送现金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63785元) , 该款用于其家庭理财投资 。
2011年至2016年 , 被告人郝国颖利用其先后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主管信贷业务和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 , 应王某7的请托 , 为王某7实际经营的滨海公司在该行办理的多笔贷款业务提供帮助 。 2015年9月 , 郝国颖借其女儿婚礼之机 , 收受王某7所送现金人民币50万元 , 后将该款交于其妻子丁某保管 。
2010年至2015年 , 被告人郝国颖利用其先后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 , 主管信贷业务和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 , 应邓某的请托 , 为邓某利用云某机械制造公司资质在该行办理的多笔贷款业务提供帮助 。 2015年9月 , 郝国颖借其女儿婚礼之机 , 收受邓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 后将该款交于其妻子丁某保管 。
2014年11月 , 被告人郝国颖利用担任建行大庆分行行长 , 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 , 应田某1请托 , 为田某1经营的润朗公司在该行办理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 。 2015年9月 , 郝国颖借其女儿婚礼之机 , 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 后将该款交于其妻子丁某保管 。
借女儿婚礼之机受贿70余万,这名分行行长二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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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郝国颖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原文: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郝国颖 , 男 , 1963年10月4日出生 , 汉族 , 原系中共党员 , 大专文化 , 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行长 , 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 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 , 同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 同年7月18日因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 同日执行 。 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毕国峰 , 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彭军 , 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郝国颖犯受贿罪一案 , 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黑06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 。 郝国颖不服 , 向本院提出上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经过阅卷 , 讯问上诉人郝国颖 , 听取辩护人意见 , 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 决定不开庭审理 。 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判决认定 , 2010年至2016年期间 , 被告人郝国颖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 , 负责主管建行信贷业务和全面工作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360万元、美金1万元 , 合计人民币366.3785万元 。 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1年 , 被告人郝国颖利用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 , 主管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 , 应王某1的请托 , 为王某1实际经营的庆京公司、海昌智信公司在该行办理的多笔贷款业务提供帮助 。 2012年1月 , 郝国颖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1给予的工商银行卡(王某1名下 , 尾号为8292)一张 , 内存有人民币20万元 。 同年4月 , 郝国颖通过新中瑞公司的出纳员李某1将该款全部取出 , 存放在田某1处 , 后用于借款支出 。
【借女儿婚礼之机受贿70余万,这名分行行长二审判了】上述事实 , 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王某1、李某1、赵某1、王某2、满某、王某3、陈某1、胡某、王某4、王某5的证言 , 被告人郝国颖的供述与辩解 , 辨认笔录 , 大庆市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凭证、借款合同、营业执照、王某1银行卡流水记录、银行业务凭证、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满某出具的说明、大庆市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海昌智信公司及庆京公司贷款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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