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上传内容侵权,网络平台责任如何厘清( 二 )


“虽斗鱼公司通过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对于瞬时发生的直播侵权行为,事后侵权投诉难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 。”法院强调,斗鱼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UGC时代平台责任如何厘清
用户生成内容,简称UGC,指由业余人士通过非专业渠道制作的、包含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并在网络上公开可用的内容 。“这种依托互联网让全民参与创作的方式,能够给普通网民提供张扬创意的机会,同时也会引发包括版权侵权在内的诸多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举例说,用户将影视作品通过偷拍等方式上传、私自将书籍类作品进行扫描上传、未经许可剪辑使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或抄袭他人作品构成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有时平台也会因此惹上官司,成为被告 。
“毫无疑问,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要担责,平台没尽到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强调说,权利人向平台主张权利时,平台应该及时断开、屏蔽相关链接,接到通知后仍然不作为的,平台应该对扩大侵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的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相关内容是否侵权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为他人的侵权提供某种条件,使得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扩大的,平台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 。从用户行为中获得了较多经济利益的,比如平台对相关内容享有排他性授权许可的,其注意义务应该更高,这属于权利和责任相一致 。
采访人员注意到,不仅是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 。依据民法典,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与此同时,民法典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只规定了“知道”,未明确是否包含“应当知道”的情形 。
“民法典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薛军解释说,因侵权责任法只提到“知道”,在解释是否包括“应当知道”时存在争论,民法典的规定则比较清晰,对于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平台也要承担责任 。“这填补了立法的漏洞,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权利人,降低网络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 。”张力认为,在判断是否“应当知道”时,需着重考量平台在保护他人民事权益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或怠于履行在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应认定其属于应当知道 。
邱宝昌则对比了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 。他说,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较为细化,比如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是将“相应责任”统一成了“连带责任”,只要是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对平台的处罚更严格、更严厉 。
受访专家评价说,民法典既沿袭了以往的“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与“红旗原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选择视而不见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又在整合已出台法律规定和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突破,使我国构建起了更为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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