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上传内容侵权,网络平台责任如何厘清( 三 )
“避风港原则”被滥用即将成为过去式
长期以来,“避风港原则”被视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侵权责任风暴的“避风港” 。实践中,主张警惕“避风港原则”过度适用的声音不断,而在多起涉平台责任纠纷案件中,平台也多是以此为由进行辩护,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
受访专家坦言,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为了确保内容和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避风港原则”能够平衡权利人、使用者、网络平台方、受众等各方利益 。不过,随着内容共享平台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有扩大化趋势,甚至已成为某些平台侵权盗版的一种主要形式 。
“该规则在适用时存在某种不均衡的情形,比如对于一些比较明显的侵权事实,平台是否有事前的注意义务、排查义务,这些问题应该思考 。”薛军认为,平台是否担责关键要看其有无相应的过错,“避风港原则”只是判断过错适用的标准之一,不应该成为主导的原则 。对于那些反复存在、非常明显、一望可知的侵权行为,平台不能用“避风港原则”来保护自己,这不应该成为平台躲避责任承担的借口 。
结合近期几起涉平台责任案件的宣判情况,张力认为,这释放了一种明确的信号——“避风港原则”被滥用即将成为过去式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曾对“避风港原则”进行细化,对构成“应知”的标准、构成侵权的条件等做出了可执行的规定 。目前,著作权法正在修订,可以考虑吸收之前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明确限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 。
“不同于起步阶段,平台的经营交易模式正在发生变化,比如平台会一对一的与用户签订协议,有些平台甚至会参与抽成以从中获利,这时候适用‘避风港原则’应该更加谨慎 。初级阶段是强调平台保护,现在要逐步压实平台的责任,不能让其纵容平台内的经营者、用户侵权,这是网络治理的新的方向 。”邱宝昌补充说 。
如今,用户生成内容造成的侵权日益常见,但被侵权人想要顺利维权并不容易,比如可能面临侵权主体众多且难以定位、平台与被侵权人力量对比悬殊、维权过程繁冗漫长、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
为此,受访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以规范用户生成内容的发展,同时应注重打击与之相关的版权侵权等行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探索“平台先行赔付” 。平台也可以考虑采用过滤识别技术等方式,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责任防范机制 。就个人而言,要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上传内容不当造成侵权,发现自己被侵权的,可通过向平台投诉等方式积极维权,需要提起诉讼的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做好相应的截屏公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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