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费|咨询、顾问费,税收返还,又惹祸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 , 原连云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汝凯因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判13年 , 罚金70万元 。 在被指控的单位受贿罪中 , 又见熟悉的“咨询、顾问费”字样 。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指控被告人张汝凯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其中 , 有关“单位受贿”是这样指控的:2011年至2012年 , 某公司(系国有公司)为华某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某乙证券公司)在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 被告人张汝凯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代表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华某乙证券公司给予的回扣500万元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载明 , 经开庭审理查明:
2011年 , 某公司拟发行第二期企业债券 , 华某乙证券公司为了承接债券承销业务 , 与某公司商定由华某乙证券公司作为债券主承销商 , 发债成功后 , 华某乙证券公司支付某公司回扣500万元 。 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张汝凯安排某公司实际控制的创亿公司 以债券销售顾问费名义与华某乙证券公司签订一份虚假协议 。 某公司第二期企业债券发行成功后 , 华某乙证券公司转入创亿公司500万元 。 2013年 , 创亿公司将该笔500万元和其他收入一并作为可分配利润在股东间进行了分红 , 其中除交纳各项税费77.33125万元之外 , 股东某公司、上海某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分红197.217238万元、112.725756万元、112.725756万元 。
上述事实 , 有经庭审举证、质证 , 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丑证言 , 证明2011年 , 某公司发布准备发行二期债券的消息 , 当时某公司联系人许某丙跟其提出 , 某领导同意由华某乙证券负责发行某债券 , 但集团领导希望华某乙证券能支持创亿公司500万元资金 。 其和许某丙商定签订一个虚假协议 ,以支付“顾问费用”的名义将500万元打到创亿公司的账上 , 这是某公司向华某乙证券要的钱 , 创亿公司没有为华某乙证券提供过服务 。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汝凯是主要决策领导 。 张汝凯、张某庚、李某辛、许某丙等某公司、创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公司发行二期债券过程中所作的工作是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某公司领导安排的 , 也是他们为了完成某公司发行债券工作所做的本职工作 , 华某乙证券有专业的操作团队 , 不需要提供顾问服务 。
2.证人许某丙证言 , 证明2011年 ,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准备安排某公司发行第二期债券 , 时任开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张汝凯安排其和时任某公司财务部部长的潘某乙负责联系承销商 。 当时华某乙证券的业务经理找到其 , 提出来他们公司可以以低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承销费用收费标准来承销某公司二期债券 , 具体做法是表面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承销费用 , 之后 以支付“顾问费用”的名义返还500万元给某公司 , 但不能直接返还到某公司账上 , 需返还到其他公司的账户上 , 为安全起见 , 这个公司要是某公司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 其向张汝凯推荐由华某乙证券来承销某公司的二期债券 , 并汇报了华某乙证券可以给500万元回扣的事情 。 张汝凯对某公司的债券发行工作负总责 , 发行债券的事情由他做决定 , 张汝凯说领导同意由华某乙证券承销 。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 , 在张汝凯办公室里 , 张汝凯、张某庚和其商量华某乙证券的500万的事 , 因其当时是创亿公司的总经理 , 且其前期和华某乙证券谈的回扣 , 为缩小知情面 , 张汝凯决定放在创亿公司账上 。这钱实际上是华某乙证券公司为承揽到某公司二期债券发行业务给某公司的回扣 。
3.证人张某庚证言 , 证明2011年底 ,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决定某公司启动第二期债券发行工作 , 当时创亿公司执行董事许某丙向张汝凯推荐了深圳华某乙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来负责发行工作 , 张汝凯同意并安排许某丙牵头负责 。 有一次华某乙证券公司的副总到某公司 , 其、张汝凯、许某丙谈承销费问题 , 总共需要支付给华某乙证券公司2500万元的承销费 , 许某丙建议将其中的500万元作为共同营销的报酬由华某乙证券公司支付给创亿公司 , 以增加创亿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 得到张汝凯和华某乙证券公司认可 。 为好把500万元打到创亿公司账上 , 华某乙证券公司与创亿公司造假签订一份 类似咨询、顾问方面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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