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员工主动辞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详细讲解领取条件和流程( 二 )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 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 国务院在1998年12月16日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失业保险条例》 , 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规范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 国家在劳动方面的立法也进一步完善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 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 《失业保险条例》中与《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 。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 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障基金的其他资金等项构成 , 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贴金和其休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入失业登记 , 并有求职要求的 。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失业保险金■员工主动辞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详细讲解领取条件和流程】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重新就业后 , 再次失业的 ,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计计算 ,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 , 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 , 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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