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资管业重磅新规!“非标”与“标”界定终于明确,8月3日正式实施,来看有何新变化( 二 )
同业借款、协议存款是否为“非标”有了明确不过 , 上述资产由于存量规模有限 , 即便被认定为“非标”对整个资管行业影响并不大 。 相较于百万亿级的理财市场规模 , “非非标”总量有限 。 根据经济日报报道 , 初步估算 , 截至2019年6月末 , “非非标”存量约为1800亿元 , 而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 , 估计“非非标”的规模仅剩几百亿元 。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 同业借款是线下业务 , 信息披露不足 , 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中不包含同业借款 。 不过 , 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的子类别 , 属于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
此前征求意见稿时 , 同业借款、协议存款因为未明示究竟属于“非标”还是“标” , 市场主流观点认为会被认定为非标 。 但根据上述反馈的表述看 , 同业借款大概率属于非标 , 但协议存款不属于非标 。
“同业借款和协议存款在这两年是银行理财投资占比比较高的类别 , 此前业内没有统一定性 , 有的认为应算作非标 , 有的认为应算做标 。 如果这类资产应该算作是非标 , 这将对银行理财中非标占比会有影响 。 ”上海一股份行资管部人士曾对券商中国采访人员称 。
该股份行人士表示 , 银行理财在探索净值化转型的过程中 , 初期倾向于发行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 , 因为这类短期限的理财产品正好可以配置期限同样多在一年期以内的同业借款或协议存款 , 后者不仅收益率相对较高 , 而且按照摊余成本估值法看可以保持理财产品净值的稳定 。
受访的银行理财人士表示 , 银行理财投资同业借款主要是以此向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 , 同业借款若被认定为非标 , 未来就会影响银行理财对这类资产的配置 , 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资金来源 。
不过 , 《认定规则》明确 , 同业拆借、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等形式的资产不属于“非标” 。 相比于同业借款 , 同业拆借多属于线上业务 , 有期限限制 , 如银行间市场的隔夜、7天期拆借 , 信息透明度比同业借款高 , 期限错配可控 。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 ,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 , 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 , 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 。 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 , 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资管新规”规范的主要目标 , 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 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 , 不按照“资管新规”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
金融监管部门将动态公布债权类资产名单究竟何为“非标”和“标” , 除了目前《认定规则》罗列的几大金融资产的分类外 , 标债资产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 , 《认定规则》对标债资产提出五大认定标准 , 并明确未来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 , 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 , 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 根据“资管新规”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 , 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 , 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 , 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 , 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 , 在“资管新规”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
(一)等分化 , 可交易 。 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 , 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 , 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 , 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 (二)信息披露充分 。 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 ,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 , 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 , 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 (三)集中登记 , 独立托管 。 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 (四)公允定价 , 流动性机制完善 。 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 , 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 。 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 。 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 , 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 。 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 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 , 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 , 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 , 确保估值透明 。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 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 , 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 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 , 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 。 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 , 向央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 后续 , 央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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