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功效应有充分科学依据
中华网财经讯 6月29日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 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 , 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 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 , 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 "
据悉 ,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于1989年 , 相关监管方式比较粗放 , 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 《条例》完善了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是丰富监管手段 , 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 , 及时公布监管信息 , 建立信用档案 ,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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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功效应有充分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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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国政府网截图
政府相关负责人答采访人员问时称 , 目前化妆品功效虚假宣传问题比较突出 。 为治理这一问题 , 《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 , 接受社会监督 。
此外 , 该条例还提到 ,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在电商领域 , 《条例》提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 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 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 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 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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