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陈根: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伪造虚假证据,被罚10万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陈根: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伪造虚假证据 , 被罚10万
文/陈根
2020年5月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杨紫因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 , 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 , 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但在审理过程中 , 被告称微博非本人注册 , 还拿出“证据” 。 随后 , 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显示 , “怼人”的微博就是张某注册的 。 而张某却称 , 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 , 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 , 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 。 派出所表示 , 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 。 法官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 , 妨碍审理工作 , 对张某罚款10万元 。
于是 , 被告张某在名誉侵权案还没判的情况下就因提供虚假证据先被开了“罚单” 。 “伪造重要证据”这一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妨害司法行为的内容 。 这一行为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陈根|陈根: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伪造虚假证据,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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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当下就引起了舆论的热议 , 应该说 , 此事件之所以引起轰动 , 既有明星效应的结果 , 也有公众对不诚信行为深恶痛绝的结果 。 而该事件的广泛曝光 , 无疑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和普法作用 , 让更多人认识到向法庭撒谎的代价 。
事实上 , 任何虚假的证据都将接受司法的审视 , 法律体系构筑的目标 , 就是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 诚实地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 。 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虚假证据的行为 , 与法律要求的诚实善意原则相违背 , 因此理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 就实体法上的效果而言 , 只要在诉讼上违反信义原则 , 这种违反本身就产生一定的实体效果 。
这种实体效果 , 极易导致法官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 。 这既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 也将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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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利用虚假证据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 。 对无辜一方的当事人而言 , 其因行为人诉讼欺诈行为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包括因为证明对方证据为虚假之成本及因为虚假证据存在而增加的时间、金钱投入)最终归于沉没 , 这都会影响法律之公平 。
在网络上对艺人进行侮辱诽谤本就是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 , 伪造证据更是抱着侥幸心理为自己开脱 。 登上微博热搜的该事件 , 具有不可忽视的警示意义和普法意义 , 并向公众普及这样一个常识 , 即敬畏法庭 , 不向法庭撒谎是不亚于官司胜负的“大事” 。 犯了错误应虚心接受并改正 , 而不是拿更大的谎言掩盖原本的错误 。 对于妨碍司法公正的任何不法行为 , 法律都将追究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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