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
来源: 南方都市报(原始标题: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当庭多次否认伪造)6月23日 , 艺人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一事登上微博热搜 。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 , 该案被告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 , 并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 。 该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 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据北京互联网通报 , 2020年5月 , 该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原告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 , 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 , 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南都采访人员查询中国庭审公开网发现 , 杨某即杨紫 。
进行法庭调查时 , 被告张某表示 , 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 。 这与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不符 。 被告张某却当庭表示 , 其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 , 涉案微博账号并非其所有 , 并当庭出具了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明材料电子版 。通报称 , 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 , 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 。 为进一步查实证据 , 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 。 两家公安机关回函均称 , 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 , 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再度开庭审理此案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合议庭向被告张某出示公安机关的回函 , 并告知提交虚假证据需承担法律责任后 , 张某仍坚持认为证明材料是真实的 。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 , 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 。 合议庭认为 , 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 , 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 , 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 , 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 情节极其严重 ,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院表示 , 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 , 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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