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普法案例 | 恋人解除婚约关系,男子侵害女子名誉权被判赔偿


近日,赣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 原本为恋人关系的周某和杨某因矛盾解除婚约后 , 一方为逞口舌之快 , 在网络公开散布另一方个人隐私信息 , 并发表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社会评价 , 最后不仅被行政拘留 , 还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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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与杨某本是恋人关系 , 双方已经订婚 , 后因琐事产生矛盾 , 经本院主持调解 , 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并返还彩礼若干 。 2019年 , 杨某因与周某的矛盾 , 在百度贴吧上公开发布了周某的姓名、家庭住址、亲属关系及联系方式 , 称周某随意与多人订婚 , 存在骗婚行为 。 杨某发帖后 , 多人通过发帖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周某 , 给周某生活造成困扰 。 后周某报警 , 经公安机关处理 , 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周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 要求周某赔偿名誉权损失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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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赣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杨某通过网络途径捏造、散布周某与多人订立婚约关系 , 存在骗婚行为的不实信息 , 给周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 导致周某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 , 对周某已构成名誉侵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判决杨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失4000元 。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 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也有相应规定 , 《民法典》第1025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 影响他人名誉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每一位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规范自己的言行 , 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 , 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 , 切莫因一时之快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
编辑 | 张晓晓 供稿 | 赣榆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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