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中的法师|现今,当老赖对自己的不利成本到底有多少?( 二 )


4、民政局不给失信被执行人办结婚证;
5、公安局不给其摩托车、汽车落户、上牌;
6、失信被执行人一律以“拒执罪”入刑;
7、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驾驶执照 , 并限制乘坐任何交通工具;
8、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 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以上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 , 必将对失信被执行人造成严重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影响 , 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必将绞尽脑汁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此时 , 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不会是太大的问题 。 既然这样 , 为什么国家不用这些强制措施呢?

成长中的法师|现今,当老赖对自己的不利成本到底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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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 , 因为上面这些“强力措施”都是非法的 , 这些措施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精神相违背 , 采取上述“强力措施” , 没有法律依据 , 我国是法治国家 , 所有的执行措施都必须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范围之内进行 。
但作为债权人 , 并不想考虑太多 , 只希望债务人能尽快还钱!赔钱!付钱! , 但国家层面 , 一方面要考虑尽量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 , 一方面也要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存的权利 。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 , 不可能动不动就以“老赖入刑”等强制力来处罚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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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一下 ,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现在没有履行能力 , 你把被执行人所有的行动方式、生活方式都限制了 , 那债务人还怎么挣钱还你?现在的社会 , 别指望和债务人沾亲带故的人会倾家荡产替他付你钱?不可能的!各自都有各自的生活 , 钱给你了 , 他们自己还要生活 。
事实上 , 有些债务人出去鬼混乱搞 , 欠下一屁股债 , 连他老婆和亲妈都真心想他死 , 说死了就一了百了 , 不拖累家人 , 这种人你把他全面限制了 , 估计也难拿出一分钱不;
还有一些债务人本性不坏 , 比如创业失败导致自己成为被执行人 , 一时半会确实也拿不出钱来偿还 。 这些人有钱的时候 , 十万八万可能只是“零花钱” , 破产没钱的时候 , 身上几百块钱都拿不出来 , 你说真要“入刑”了 , 钱就一定拿的出来?只要该债务人不故意躲藏、规避执行 , 也许 , 让他在社会上重新打拼 , 对债权人来说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
另外 , 有一些已经一无所有的被执行人 , 依法采取任何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什么钱财的人 , 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 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 对于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 , 法院也不可能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中生有” , 我们客观上也只能接受 。
现有的执行措施 , 只是给倾家荡产、无力偿债的人群 , 一个活得像人的机会 , 不必再像旧社会那样还不起债 , 只有被逼死这一条绝路 。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 只要不是真正的老赖 , 机会还是要给的 , 愿意积极赔偿的 , 作为债权人也应当考虑债务人的实际状况 , 不能拿当时的状况来衡量“落寞”的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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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 对于铁了心做老赖或者有预谋的圈钱然后转移资金的老赖 , 一心想逃避执行的老赖 , 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 , 笔者坚定的认为应当依法严厉惩戒 。 执行措施要多方发力 , 多措并举 , 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拒执罪(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以维护法律的威严 , 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 , 拒不履行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拒执罪最高可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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