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拟大幅降低投资门槛( 五 )


(三)增加投资方式 。 一是将要约收购方式纳入适用范围 , 明确相关办理程序 ,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草案第二条、第十二条) 。 二是放宽跨境换股条件 , 以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 ,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或者增发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草案第五条) 。 三是落实国发﹝2018﹞ 19号文件精神 , 明确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参照适用(草案第二十七条) 。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 创新监管方式 。 一是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衔接 , 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作为实施战略投资的程序性要求 , 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 同时 , 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事前审批和备案(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二是加强自律管理 , 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 对于符合规定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对于不尽责的中介机构 , 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草案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 三是发挥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用 , 规定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草案第十三条) 。
【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拟大幅降低投资门槛】此外 , 草案还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税收、公司登记、外汇管理、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境外投资管理和金融机构管理等制度相衔接 , 明确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应符合相关要求(草案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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