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拟大幅降低投资门槛( 四 )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 参照本办法办理 。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 参照本办法办理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
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 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 , 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 我们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 , 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 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5年12月 , 为积极稳妥开放资本市场 , 有序引导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战投办法》 , 对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
近年来 ,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 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 , 《战投办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 有必要对现行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 一是投资门槛较高 。 例如 , 禁止外国自然人进行战略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10%;对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要求高;设定了36个月的持股锁定期 。 二是投资方式较少 。 仅规定了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 对要约收购等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 , 且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 三是管理体制与现行改革不衔接 。 《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或备案 ,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 《战投办法》对此未作出衔接性规定 。
为解决上述问题 , 鼓励外资并购投资 , 我们一直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战投办法》 , 曾于2018年7月就修订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 修订过程中 ,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先后发布 ,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出现了较大变革 。 为保障《战投办法》与新法衔接顺畅 , 我们对修订方案再次做了相应调整 。
二、主要修订内容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 ,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 一是明确战略投资的定义 , 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法定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 属于《战投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 , 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草案第二条) 。 其中 ,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锁价发行的 , 还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 二是明确不适用《战投办法》的情形: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2、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3、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4、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草案第二十六条) 。
(二)大幅降低投资门槛 。 一是明确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 ,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草案第一条) 。 二是降低对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或其全资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 , 从拥有1亿美元资产或管理5亿美元资产的要求 , 分别降至5000万美元和3亿美元(草案第四条) 。 三是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2个月 , 《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规定的 , 从其规定(草案第七条) 。 四是取消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明确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 , 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或预定持股比例有更高要求的 , 应满足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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