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公司|广东江门:他人涉骗贷,谁用我贷的钱给顶了?( 二 )


但之后 , 江海支行一直未办理上述债权资产转让手续 , 称还需要继续取得上级部门的审批后才能签订 。 而江海支行十分着急国程公司就将到期的上述借贷债务(江海支行为追偿该债务已起诉了国程公司 , 但尚在一审审理中) , 且又涉银行不良贷款考核期限 , 为此与众志公司先办理贷款事宜 , 商定该债权资产转让手续待后以补签的方式再办理 。
2014年12月30日 , 江海支行发放贷款1330万元至广东中天公司 。 同月31日 , 江海支行即用保管的广东中天公司、众志公司的印鉴和支票 , 将其中的900万元贷款作为众志公司购买债权的费用 , 直接划转到了江海支行账户(见转账凭证) , 而另一笔410万元(国程公司保理融资贷款) , 再让众志公司及其股东出具承诺函的保证方式予以承担解决 , 其余款项被作为解除和置换广东中天公司前期抵押物的费用 。
"上述手续全部由银行在2014年12月31日办结 。 "叶总经理感慨而又晕眩地说 , "银行在不良贷款届满前一天突击放贷 , 又在不良贷款率考核审查期限的最后一天神高效地完成了所有操作!"
叶总经理及其众志公司股东以为下步即可与江海支行签订该转让手续了 , 但经再三催促 , 没了下文 。
紧随其后 , 2015年9月的一天 , 众志公司及其股东突然被法院通知到庭参加诉讼 。 原来江海支行在与国程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中 , 江海支行后将众志公司及其股东追加为该案诉讼的第三人 , 要求众志公司及其股东对国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至此 , 叶总经理及其公司股东既没有受让到江海支行上述债权资产包 , 1330万元贷款又没摸过手 , 反而被转嫁承担了那410万元的"债" , 叶总经理及其众志公司股东怎么也没预料到 , 自己会成为江海支行"债权"的被追诉人 。
"银行是用如此手段化解了自身不良贷款风险 , 可谓'金蝉脱壳'了 , 但我方也被栽了 。 "叶总经理感触 , "真是没想到被陷两皆空 , 至今数年也没受让到原本双方商定的给予贷款方式认购的该债权资产包 , 却成了替银行平账、代国程公司隔空还债的屈死鬼 。 "
事后 , 叶总及其公司股东们才得知 , 银行已将国程公司的不良资产包转让给他方了 。
也许转让成功 , 而之后发现这受让并不是众志公司股东原分析认为的优质债权资产包 , 那其也会认了 。 但现实行为结果是根本没给其转让 , 还过神来的众志公司及其股东自然不认这样的"诈栽" , 众志公司提起反诉 。
侦查:骗贷路径连环现案中案
随着法庭诉讼的全面展开 , 一起涉嫌严重违规放贷、骗贷案浮出水面 。
其中涉嫌巨额骗贷的 , 是国程公司向江海支行有两笔保理融资贷款450万元和410万元 , 合计为860万元 。 而这860万元 , 与上述叶总的众志公司及其股东因受让该债权资产包有关 。
上述1330万元贷款中被银行直接划走的这900万元 , 是被银行用于填平了国程公司一笔银行承兑450万元和另一笔保理融资450万元的债务 , 而再一笔保理融资410万元 , 银行让众志公司及其股东以承诺书承担的 。
国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在2015年12月14日庭审上当庭承认 , 在贷款时提供了一整套伪造的申报审批材料 。 如虚假材料有2013年12月10日的《×××地块四项目钢构制作工程及现场拼装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和5月19日的两份《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 还伪造了《产品购销合同》《分包工程月计量表》等 。 并且 , 这些虚假合同以及报表上所盖的对方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项目部印章、项目部负责人签名等 , 也均为私刻伪造 。
广东江门市江海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及江门市中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粤07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书》 , 对此已经审理查明并做出了判决 , 确认国程公司与江海支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江海支行2014年国程字第0418号、0507号)所依据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分包工程月计量表》等均为国程公司伪造 , 该《产品购销合同》所涉应收账款不存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