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行为自由( 二 )


(二)自助行为及其构成
自助行为 , 是传统的免责事由 ,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 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 , 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 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 。 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的条文中 , 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 。 其实 , 在“等”字中包含了这个意思 。 例如 , 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 , 店主不让其离开 , 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 , 这种拘束客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 就是自助行为 , 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
自助行为的要件是:第一 , 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 ,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 , 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第四 , 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须在必要范围内 , 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
民法典完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目的
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完整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目的就是给民事主体以更多、更宽的行为自由 。 在民法中 , 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是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 , 责任拘束加重 , 行为自由就受到限制;责任拘束放宽 , 行为自由的范围就扩展 。 当然 , 行为自由不能没有责任拘束 , 没有责任拘束的行为自由就是放任的自由 , 将会形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 权利无法保障 , 损害权利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
在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 免责事由是协调相互关系的调整器 。 民法典根据社会情况和协调权利与秩序的实际需要 , 恰当地规定免责事由 , 就会使行为自由的范围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 免责事由过少 , 应当规定为免责事由的而没有规定 , 就会使本应当免责的行为受到民事责任的制裁 , 进而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受到限制 。 例如 , 广西的“驴头驴友”案 , 十余人网上相约自助探险游 , 晚上露营时突发山洪 , 致一人死亡 , 死者家属要求“驴头”和其他“驴友”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没有规定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 因而一审法院判决“驴头驴友”承担主要责任 , 二审法院虽然改判 , 但仍要依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 。 如果当时规定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 这个案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 , 而会判决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游的死者因自甘风险而使其他“驴头驴友”免责 。
民法典增加规定免责事由 , 使我国民法的免责事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 就能够放宽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范围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 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 , 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 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 , 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他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 进而积极创造 , 努力践行 , 奉献社会 , 实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 , 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 同时 , 也能够避免同案不同判 , 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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