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秦皇岛海港区法院对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吴克春案再审宣判
认定犯罪事实和所判刑罚与原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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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调研员、董事长、总经理吴克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罪 , 原审被告人姜利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 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 并当庭宣判 。 该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和所判刑罚与原审判决一致 。
原审被告人吴克春 , 男 , 1945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捕前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里 , 系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调研员 。 200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 , 2004年1月2日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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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克春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和受贿等犯罪 。 2005年1月 , 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 追缴其挪用公款购买的62套别墅 。 一审宣判后 , 吴克春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 , 同年3月 , 市中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随后吴克春提出申诉 。 2017年7月 , 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出具再审决定书 , 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 , 2018年12月 , 唐山市中院裁定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吴克春挪用公款部分事实不清 , 撤销秦皇岛市中院和海港区法院的两审判决 , 发回海港区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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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 , 吴克春案具体犯罪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 再审进程中 , 原审被告人对原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予以供认 , 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有异议 , 原审被告人吴克春及其二辩护人均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海港区法院再审认为 , 原审被告人吴克春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清楚 , 经过公诉机关重新补充证据后 , 认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证据更加确实充分 , 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克春挪用公款的罪名成立 ,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作出判决:
一、原审被告人吴克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决定其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
二、原审被告人姜利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三、追缴原审被告人吴克春受贿所得美金二万三千元 。
四、追缴用挪用公款1100万元所购买的海洋花园别墅62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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