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全文太长不想看?重点在这里

1.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 。公署有执法权 , 可以办案 。三种案子归公署管:外国介入复杂、特区无法有效执行、威胁重大 。其余归特区管 。这三种 , 公署负责立案侦破 , 由内地的最高检指定(可以是内地的)检察院来检控 , 最高法指定(可以是内地的)法院审判 。整个过程适用内地的诉讼法 , 法律文书在香港有效 。2. 公署人员遵守香港法律 , 但职务行为不受特区管辖 。执行职务的时候不能被特区机构搜查扣押 , 并享受其他豁免 。3. 特区国安委 。国安委工作不受香港其他机构干涉 , 工作信息不公开 , 法院不能对它司法复核 。任命警务处和律政司下属国安部门负责人的时候 , 需要征求驻港国安公署的意见 。香港警务处下属国安部门可以聘请内地人员了 。4. 刑期从三年以下到无期 。值得注意的是 , " 分裂国家 "(比如 " 港 D")不管有没有通过武力 , 都算犯罪 , 教唆和给钱也算 。为实现政治诉求 , 实施严重暴力的 , 可能被列为 " 恐怖主义 " 这一类 , 破坏交通工具和纵火也算这类 。5. 请求外国对中国发动战争 , 请外国严重阻挠港府法律政策 , 请外国操纵香港选举的 , 都属于 " 勾结外国 " 这类 。6. 香港人在国外犯罪的 , 和外国人在香港犯罪的 , 国安法都有权管 。7. 没有提到有追溯力 。按一般原则 , 法不溯及既往 。8. 一般得公开审判 , 不能公开审判过程的 , 得公开结果 。可以有陪审团 , 没有陪审团的由三名法官一起审 。9. 被国安法判罪的 , 不能再参加特首、立法会等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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