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发布!银保监会新增中止、恢复审查程序 明确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听

申请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发布!银保监会新增中止、恢复审查程序 明确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听
文章图片

财联社(上海 , 采访人员 丁艳)讯 ,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 对行政许可全流程涉及的主要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 以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 规范及统一银行、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目前《程序规定》已正式印发 , 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程序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作出了新规定 , 首先增加了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程序 。 存在"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 , 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 , 尚未结案 , 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等几种情形时 ,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可以中止审查 , 并在符合条件时恢复审查 。
其次 , 明确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和程序 , 进一步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完整性和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全面性 。
同时 ,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等程序的文件传输方式中 , 均增加了"电子传输"这一方式 ,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 ,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 , 提升银保监会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
值得注意的是 , 《程序规定》增加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程序的主要考虑是什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 "银行、保险业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情形复杂 , 涉及主体众多 , 影响重大 。 在《程序规定》中明确中止审查程序后 , 在申请人及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涉嫌违法违规、尚未定性的情况下 , 审查程序可以暂缓 , 以避免相应不利状态对审查结果造成影响 , 保障相关人员正当权益 。 "
同时其指出 , "在有关规则存在进一步解释必要的情况下 , 尤其是在法律呈现滞后性的案例中 , 也可为法律解释和研究预留时间 , 确保许可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审慎性 。 此外 , 有必要对恢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 , 以确保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后 , 申请人正当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 "
在《程序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指出 ,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 , 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 , 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 , 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 , 尚未结案 , 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银保监会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 , 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 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 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 , 理由正当 。
同时 , 《程序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指出 , 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 , 该情形消失后 ,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恢复审查 , 并通知申请人 。
另外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 , 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同意中止审查的 , 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 。 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 , 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同意恢复审查的 , 受理机关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
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 明确行政许可程序 , 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 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银保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 , 对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 银保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 , 可以依法授权银保监分局实施行政许可 。 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机构的名义作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