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镇经略使|宋代“四民不分”的根源:先进律法对“商业经济”的扶持和护航


【童话镇经略使|宋代“四民不分”的根源:先进律法对“商业经济”的扶持和护航】
引言:
宋代是商品经济获得质变发展的一个时代 , 比起唐代律法中仍然存在的“压制”现象 , 宋代律法对于商业的打开则是全面化 , 开放化 。 因为宋代领土的缩小 , 导致农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萎缩 , 但先进的商业模式和贸易体系 , 又让宋朝成为当时天下的“经济”中心 。 如此背景下 , 宋朝廷所出台的相应的商业法 , 有效地推动宋朝成为当时天下的“原料集聚”中心 , “货品”销售中心 , 这样巨大的生产转变 , 让宋朝更超越盛唐的经济 。 因此 , 宋代是默许商人大量发展的 , 并且一改以往“大商人”垄断的封建形态 , 走向“机会人人均等”的宏观调控阶段 , 商业的进步需求推动宋代商业法的发展 , 而商业法的进步 , 推动的是中国古典商业的快速发展 。 一、宋代商业“法律”的进步特点
1、推动商品多元化:“商税作则”
北宋初期 , 商业形态大致继承唐代的先进之处 , 但是唐朝也只是一个“商品经济”的试探型时期 , 仍然残留了许多以往时代的封建特色 , 就连压抑不住的“夜市”都不曾给予法律的倾斜而开放 。 而到宋代 , 经历过五代十国的北宋统治者很清楚地区之间货物贸易所带来的高昂利润 , 也注重提出了“惠通商贾 , 懋迁万货”的商业观点 , 这是对于基层商人 , 还有普遍货物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 这也是北宋统治者基于时代背景下 , 打破单一的“小农生产” , 打造“农商并重”的社会经济局面的行政运动 。
这种基本商业思想的建立 , 其实是源自于北宋政府在商业上获得的高昂税收 , 而这一系列法度被称为“商税作则” , 所谓“作则” , 便是天子颁布的天下法令 。 到了宋太宗时期 , 北宋政府甚至罗列出主要的一些通商货物 , 以明确归入商业法的征税范围 , 但也同样是合理的销售范围 , 如《宋会要》所记载:“国朝之制、钱帛、什器、宝货、羊豕、民间典卖田产、店宅......及商人贩茶皆算” 。 庞大的商品主体和类型 , 打开的就是庞大的“从商”市场 , 这意味着宋代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到“商业生产”的过程中 , 而对于政府来说 , 带来的则是多元化的税收 , 对内有国内贸易税收 , 对外有与“契丹、党项(西夏)、丝绸之路”等重要贸易国家的税收 , 可谓是向商业社会转型的巨大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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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均商业生态:“均输法”
均输法被称为北宋时王安石变法的“商法核心” , 因为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表现 。 宋代社会是封建官僚为主体的社会 , 商人通过与士大夫阶级之间的交往 , 可以获得资源倾斜 , 从而成为“大商人” 。 但是对于朝廷而言 , 大商人并不利于税收 , 和社会职业的发展 。 于是在财政紧缩的宋神宗时期 , 王安石提出“均输法” , 一改以往“物税”的古板 , 以“均等的货币”来完成税收 。
“均输法”的好处在于平均化 , 大商人难以再通过资源从“物价低贱”的地方倒腾货物到“物价高昂”的地方赚取巨大差价 , 这既对百姓减轻了生活负担 , 同时也是为中小型商人提供了更多的经商机会 。 大商人不再垄断 , 得以释放商品的总量 , 这对商品的流动是有着巨大好处的 , 避免了以往“大商人囤货”的现象 。 加上均输法 , 是由朝廷统一采购“货物” , 这就意味着 , 商业交易的对象决定权在朝廷手中 , 而不是被极端垄断化 , 小商人有着更多的商贸机会 , 有着足够的生存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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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洋贸易的注重:“市舶条法”
宋代的“海贸律法” , 是在宋神宗时期才开始完善并注重的 , 这和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 , 因为契丹和西夏长期的军事封锁 , 北宋政府职能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优势 , 以海贸来扩充经济 。 “市舶条法”最大的特点在于 , 给予国内外商人交易时一个“平等”的环境 , 由“市舶法”延伸出来的部门“市舶司”更是当时的“专属商业部门” , 市舶司有着十分开明的商业原则 , 与国内商业法不同的是 , 为了照顾来宋外国商人 , 推动来宋商人的数量增加 , 市舶法有着很宽松的商业环境 , 其中广州就是一个“特征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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