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晓|科主任被判10年,院长退休后被查,一个因筹建第三方医学中心引发的窝案( 二 )


其次 , 付晓、钟华均未出资或以个人身份参与中心的经营管理 。 在中心运营期间 , 付晓参与人员协调、工作安排等事务以及钟华从事款项审核划拨工作等也是工作职责所需 , 两人均为公务行为 , 而非个人行为 。
最后 , 中心运营后将10%的收入支付给医院 , 其中已经包括向付晓所在的检验科 , 钟华所在的财务科支付的劳务费、辛苦费以及管理费 。 两人以不同身份多次受益 , 1770万余元已经属于另行获取财务之列 。
二审中 , 法院考虑到二人均有退赃表现 , 分别给予付晓减刑1个月 , 钟华 减刑1年 , 其余维持原判 , 也就是文章一开始的判决结果 。
专业律师怎么看?
”医学界智库“邀请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武绍智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 。
如何看待这份判决书?
武绍智律师表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的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的 , 以受贿论处 。
那么 ,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检验科原主任、院长助理付晓 , 财务科原科长、医学装备科原科长、院长助理钟华 , 院长张翼林这三人的个人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该医院属于公办国有医院 , 那么 , 三人身份就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 若该医院属于民营私人医院 , 则三人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 是公司单位工作人员 , 那么 , 就构不上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 , 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法院审理时 , 若没有思考以上因素 , 那这份判决就是不完整的 。
经”医学界智库“查询资料得知 , 该医院1998年由原黔江地区人民医院、地区康复中心、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合并组建 , 是一所公立综合性医院 。
受贿罪中 ,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什么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从该规定来看 ,医护人员及医院业务负责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 答案要依据医院的性质来进行区分 。综上所述 , 法院的基本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
医护人员应该如何区别职务犯罪和正当收入?
(1)医护人员在业余时间为人治病的收入属于正当收入 。
(2)医护人员的学术研究和讲学的收入 , 属于正当合法收入 。
(3)医护人员收取医疗耗材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属于不正当收入 ,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 , 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会受到相应刑罚处罚 。 若数额达不到犯罪标准 ,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可能受到单位处罚 。
律师介绍
付晓|科主任被判10年,院长退休后被查,一个因筹建第三方医学中心引发的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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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绍智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第一届律师团团长 。 武绍智律师被评为“中国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 。 职业三十余年 , 专业从事: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 , 曾辩护过江苏名医李兴楼受贿二审改判案件(李兴楼一审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决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经武律师二审辩护改变本案定性为单位受贿 , 改判为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曾辩护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世界著名防癌专家孙治君教授二审受贿罪改判案 , 经律师二审辩护 , 对孙治君教授改判减轻量刑 。
案件资料:裁判文书网
来源:医学界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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