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阳光城回复监管函:将在集团内建立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二 )
同时 , 由于房地产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 ,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项目开发一般采用注册资金投入(一般相对投资规模金额较小)和股东借款投入(即往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当公司根据股权比例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对联营/合营项目提供股东投入 , 即会产生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当并表项目产生销售回款或其他富余资金时 , 合作方可与公司同比例进行资金调用 , 形成公司对合作方的其他应收款 。
对于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具体执行中 , 此前未进行审议的原因 , 阳光城表示 , 此前 , 从业务实质来看 , 公司认为对联营、合营项目按股权比例提供股东投入 , 以及与合作方对并表项目同比例调拨富余资金 , 均为公司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经营行为 , 实质与项目权益挂钩 , 并不是为获取固定收益的资金拆借 , 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经营资金 , 因此公司认为 , 该等资金流转 , 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范围 , 故未将以上交易行为认定为是财务资助 , 仅当作项目投入在半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 附注中亦披露了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明细 , 而未按财务资助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
阳光城表示 , 针对函件提出的关于该等事项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问题 , 公司已于今年采取措施补充相关合规流程 。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 批准公司对联营、合营公司的权益性股东投入 , 以及与合作方同比例调拨项目富余资金 。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 及时获取项目股东投入及富余资金调拨计划 ,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对联营、合营项目的权益投入及富余资金调拨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 充分保障公司运营的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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