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阳光城回复监管函:将在集团内建立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阳光城回复监管函:将在集团内建立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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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系房企阳光城
5月29日 , 闽系房企阳光城(000671.SZ)发布公告回应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中提及的“对联营、合营企业及合作方其他应收款的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问题” 。
此前的5月27日 , 深交所发布监管函称 , 2015年至2020年期间 , 阳光城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 , 期间阳光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5月15日 , 阳光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
深交所称 ,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第7.4.7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 。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资助 ,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资金|阳光城回复监管函:将在集团内建立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 ,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
7.4.4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7.4.7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 , 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
对此 , 阳光城表示 , “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 包含两种情形:1、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2、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对并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进行调拨 , 合作方作为股东亦按股权比例享受富余资金调拨权 。
阳光城解释称 , 上述情形在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 , 但本质上是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有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入 , 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 , 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而对外提供资金 。 上述资金流转也是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惯例及通用合作方式 , 为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 。
对提供股东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 阳光城表示 , 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 , 以及与合作方对并表开发项目富余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拨 , 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正常产生的经营行为 , 是公司扩大规模、加强经营的必要方式 , 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扩大经营规模 , 本质上有别于为赚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财务资助 。
具体而言 , 2015年以来 , 土地市场价格逐渐走高 , 为拓宽项目获取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控制市场风险 , 合作进行项目开发已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趋势 。 为顺应行业发展 , 公司合作项目比例逐渐增加 , 合作规模也相应扩大 。 依照行业惯例及合作协议 , 合作方进行合作开发时 , 均会约定合作各方按照权益比例投入项目开发资金及享有资金调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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