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树下V|1例虚构客户、供应商,1例银行询证函作假涉刑,2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三 )


4、证人巩某证言证实 , 2015年1月份 , 济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的员工在东岳集团进行财务审计 , 当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给东岳集团提供银行询证函空白电子表格让结算中心填写 , 时任东岳集团结算中心主任的李滨安排其和张潇琳分别负责填写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询证函 。 其按照李滨的要求填写了内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交给了成磊 。 其填写的询证函中第五项“委托贷款”中 , 关于资金使用方为齐商银行的三笔委托贷款是虚假的 , 分别是:本金为3.32亿元 , 起止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本金为5千万元 , 贷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本金为6千万元 , 贷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 。 上述3笔“委托贷款”合计4.42亿元 , 这个金额是近几年李滨安排借给李某1控制的各公司的多笔短期借款 , 并不是通过齐商银行进行的正规委托贷款 。
5、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 , 其经营的盟诚系公司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通过齐商银行桓台支行从东岳集团借款 , 实际通过齐商银行从东岳集团借了六、七笔款 , 并签有借款协议或合同 , 但后期的借款都是其通过李滨直接从东岳集团借的 , 没有通过齐商银行 。 2014年底 , 李滨说东岳集团是上市公司 , 需要通过年终审计 , 其公司借东岳集团的钱还不了 , 需要想办法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 李滨让其找齐商银行的寇海英行长等会计师事务所给齐商银行发询证函的时候 , 在询证函上盖上章应付审计 。 2015年1月份的时候 , 其约寇海英行长在阳光瑞秀园的一座别墅里见面 , 给她说过两天会计师事务所有两份询证函要对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公司资金进行询证 , 让她帮忙在询证函上盖上章好应付审计 , 因为加盖银行印章后银行没有任何损失 , 寇海英表示同意 , 并让将询证函邮寄给成磊 。 作为回报 , 其和李滨协商让东岳集团多在齐商银行存款 。
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 , 其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上班 。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是由德勤黄陈方会计师审计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组成部分审计师参与了审计 。 其会计师事务所向齐商银行桓台支行进行询证的银行询证函有两份 , 确认了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9.95亿元 , 经审计后公开的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25委托贷款为人民币3.7亿元 , 该金额包括了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兴桓路支行委托贷款人民币1.35亿元;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24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为人民币17.86亿元 , 该金额包括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兴桓路支行委托理财人民币8.6亿元 。
7、被告人寇XX供述 , 其自200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在齐商银行桓台支行工作 , 其中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担任行长 。 2015年1月份的一天 , 盟诚集团负责人李某1约其去了三玉集团附近一套别墅房间里 , 李某1说李滨管理的东岳集团财务出现了问题 , 无法通过年底审计 , 过几天会计师事务所会发送询证函到齐商银行 , 到时需要其在询证函上盖章帮助东岳集团通过审计 。 其同意了 , 让李某1直接通过快递将询证函交给成磊 。 过了几天 , 成磊拿着关于询证东岳集团资金的询证函来到其办公室 , 其让成磊先放下 , 其看了一下银行询证函的内容 , 发现银行询证函询证的是东岳化工公司和东岳高分子公司在齐商银行的存款、委托理财资金等 , 这两份询证函都有虚假的地方 , 其中索引号为“东岳化工-兴桓路齐商-10”的询证函中 , 委托贷款的资金使用方填写的是齐商银行 , 实际齐商银行没有作为资金使用方为东岳集团下属的东岳化工做过委托贷款 , 而是由东岳集团和资金使用方直接进行资金往来 , 并没有通过银行 , 而且东岳化工委托贷款的总金额不超过2亿 , 但银行询证函上的委托贷款金额是4.18亿元;索引号“高分子一齐商兴桓路支行-16”的银行询证函情况也类似 。 经过四五天的思想斗争之后 , 其最终还是安排成磊在询证函上盖章并邮寄给了发件人 。 其出具两份虚假询证函的目的只是应李某1的请求 , 帮东岳集团的李滨应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 通过帮东岳集团这个忙 , 也可以要求对方在齐商银行多存款 , 完成其业绩 。 按照惯例 , 询证函应先由负责前台业务的主任从系统核实询证函上的内容 , 加盖前台的业务章 。 其没有交前台主任处理 , 直接安排成磊在询证函上盖了齐商银行桓台支行的行政章 , 成磊知道询证函内容是虚假的 。
8、被告人成磊供述 , 其于2003年7月到齐商银行桓台支行工作 , 2014年3月担任桓台支行办公室主任 , 2016年1月任市场营销部经理 。 2015年年初的一天 , 行长寇海英对其说 , 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东岳集团下属的东岳化工公司和东岳高分子公司进行审计 , 有两份询证函需要盖齐商银行的章 , 让其配合东岳集团把这件事情办好 。 过了几天 , 东岳集团的巩某电话联系后 , 把四份银行询证函交到其手上 , 其立即拿给了寇XX 。 几天后寇海英把其叫到她的办公室 , 让赶紧在询证函上盖行政章寄出去 。 其问寇海英 , 这个业务属于办公室管吗 , 再说东岳集团的委托贷款余额也没有那么多 。 寇海英说东岳集团是大公司 , 赶紧给他办了吧 。 其到办公室盖了齐商银行桓台支行的行政章 , 分别快递给了瑞华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 这两份询证函内容是一样的 , 都不是真实的 , 其中询证函中委托贷款科目项下 , 资金使用方为齐商银行 , 关于这部分的委贷资金是虚假的 , 共计有8亿余元 , 齐商银行并没有使用过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的资金 。 按照惯例 , 询证函应先由负责前台业务的主任从系统核实询证函上的内容 , 这两份询证函没有交前台主任处理 , 加盖银行公章是违规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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