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树下V|1例虚构客户、供应商,1例银行询证函作假涉刑,2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二 )


上述事实 , 有相关公告文件、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资金往来凭证、物流单据、邮件资料、工作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上述情况导致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 , 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 , 虚增利润7,643.34万元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 , 占当期收入的16.39% , 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 , 虚增利润9,330.50万元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 , 占当期收入的1.94% , 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 , 虚增利润1,072.30万元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 新纶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
延展阅读:虚构客户和供应商的手法
1、成立空壳公司或利用关联公司进行造假
发行人经常使用其员工或亲属的名义注册一些空壳公司 , 并开立银行账户 , 这类公司几乎没有正常的业务 , 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在虚构经济业务造假过程中扮演客户或供应商的角色 。 由于其公章、账簿等实际掌控在发行人手中 , 造假极为便利 。 但是 , 由于人员、注册资金、联系方式等各方面与发行人存在较为明显的关联 , 加上业务比较单一 , 很容易被识别或者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 对于发行人来说风险比较大 。
2、利用真实的客户和供应商造假
由于空壳公司容易被发现 , 发行人对此进行了改进 , 即使用真实的客户和供应商造假 。 一方面 , 客户与供应商是真实的 ,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发行人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真实的经济业务往来 。 另一方面 , 发行人在真实交易基础上 , 伪造少部分虚假交易 , 有的在交易数量上做文章 , 有的在交易价格上做文章 , 虚虚实实 , 让人真假难辨 。 造假过程中 , 部分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存在串通 , 在资金划转、函证等方面为发行人提供便利 。 如果客户、供应商不配合的话 , 发行人往往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进行资金划转 , 并伪造合同、出入库单据及收付款记录掩盖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 。
这种造假方式很隐蔽 , 真假混杂 , 不易识别 。 但由于这种造假方式往往需要客户和供应商的配合 , 造假成本比较高 , 在客户和供应商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 , 被识别的风险也比较高 。
3、利用海外客户和供应商造假
一种情况是在国外成立关联公司或空壳公司 , 伪装成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进行虚假交易;另一种情况是伪造与海外客户之间的合同 , 虚增销售价格 , 虚增的收入部分自行安排海外关联方付款 。
这种造假手法隐蔽性更强 , 识别难度更大 , 其原因在于:一是国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本身存在较大差别 , 难以识别真假;二是实地访谈、资金、工商资料调取成本较高 , 中介机构一般很少采取实地核查程序 , 监管机构则面临监管权限的问题 , 即使通过国外监管机构调取相关资料 , 也面临时间长、成本高、效果不理想等障碍;三是中介机构往往会将海关走访或函证结果作为有力证据 , 而实际上发行人报关缴税时使用的就是虚增后的数据 , 中介机构不仅发现不了问题 , 而且还会受其误导 。
二、东岳集团:银行询证函作假
据《寇海英、成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 在对山东东岳集团执行审计过程中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分别就集团内部公司相关资金 , 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寄发询证函 , 内容为集团内两家公司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项目 , 资金使用方均为齐商银行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分别在两份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印章 。 涉案金额共计8.6亿元 。
梧桐树下V|1例虚构客户、供应商,1例银行询证函作假涉刑,2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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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了如下证据:
1、银行询证函证实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就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资金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进行询证 , 内容为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项下本金4.18亿元 , 贷款起止日期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 , 资金使用方齐商银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项下资金使用方齐商银行三笔 , 本金3.32亿元、5千万元、6千万元(共4.42亿元) , 贷款起止日期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分别在两份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印章 。
2、EMS回执证实 , 2015年1月29日 , 被告人成磊将上述询证函分别发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3、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表证实 , 东岳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后向股民公布了其2014年财务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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