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腾讯公司一审败诉,二审判决被告重作裁定
提起“鹅厂”相信不少人会将其与拥有着卡通企鹅形象的公司起来 。 不过在5年前 , 保定一家公司已将“鹅厂出品”作为商标注册在“复印机”“电热袜”等商品上 。 为此 , 公司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 但国家知识裁定“鹅厂出品”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 公司不服 , 将国家知识起诉至 , 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 然而公司一审败诉 。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5月25日公开的判决书 , 5月18日 , 公司等与国家知识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有了二审结果 。 根据判决 , 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关于涉案商标“鹅厂出品”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并判决国家知识就涉案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保定一公司注册“鹅厂出品”商标
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却被驳回
而保定市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简称华宇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 , 也向国家知识申请注册“鹅厂出品”文字商标 , 指定使用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测量装置;护目镜;眼镜”等商品上 , 即第16715668号“鹅厂出品”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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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鹅厂出品”
公司对此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 但原国家工商行政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经 , 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的“鹅厂”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也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等 , 故在2019年1月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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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引证商标“鹅厂”
公司不服该裁定 , 故将国家知识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 , 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作裁定 。
【然而腾讯公司一审败诉,二审判决被告重作裁定】一审认为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 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 故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 ,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起上诉 。
二审诉讼阶段 , 公司明确表示上诉理由包括华宇公司注册多件包括诉争商标在内与“鹅 厂”相关的商标 , 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
二审判决被告重作裁定
华宇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
【然而腾讯公司一审败诉,二审判决被告重作裁定】二审认为 , 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主要为三点 。
争议焦点一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二审认为 , 本案中 ,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动画片;电热袜”与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商品中的不同类似群 , 且未构成交叉检索 , 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渠道、消费群体方面亦不相同或者具有密切关联 , 不构成类似商品 。 所以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争议焦点二为原审判决是否漏审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诉讼请求 。
二审认为 , 原审经过庭审后在原审判决中未作认定 , 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 但二审指出 , 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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