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研报乱象该停了!研报发布最严规则出台( 三 )


(2)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 , 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 , 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 , 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
(3)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 , 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 , 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
(4)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 , 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 , 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 , 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 , 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 。
二是明确了外聘专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 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 , 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 , 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 , 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 。 《执业规范》同时规定 , 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 。
看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
《执业规范》修订的最后一项主要针对研报转载和规范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 。
一是媒体转载研报不能擅自修改 。 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 , 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 , 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
二是明确了《执业规范》的适用范围 。 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 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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