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科院深圳一单位通知应聘者入职又变卦称“有权取消”,后向应聘者道歉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深圳一单位通知应聘者入职又变卦称“有权取消” , 后向应聘者道歉
近日 , 深圳的于女士向南都反映 , 其于4月底接到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务专员岗位的面试邀请 , 在两轮面试后与面试官达成入职意向 , 却在入职前两天被告知无法入职 。 深圳建科院人员回应 , 在未向应聘者发放正式通知之前 , 公司有权取消 , 目前公司已内部解决该事情并向于女士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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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下午 , 在招聘软件上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务专员岗位仍处于招聘状态 。 )
应聘者入职前两天被告知无法入职
于女士称 , 她在4月30日这天 , 于招聘软件上接到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面试邀请 , 请她5月6日参加商务专员岗位的首轮面试 , 两天后参加第二轮面试 。 随后 , 院内刘姓主任与其沟通入职事宜 , 称将向其发出入职通知书 , 让于女士在次日中午前将入职时间告知前台人员 。
于女士于5月9日通过微信告知前台工作人员 , 自己计划于18日入职 , 对方回复“好的” 。 在于女士询问入职通知书发放事宜后 , 该工作人员表示 , 通知书不影响于女士入职 。
然而 , 在约定入职的前2天(5月16日) , 前台人员通过微信告知于女士 , 称“今天接到通知 , 岗位已经招满了 , 不接受新的员工” 。
作为求职者 , 于女士对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做法表示不解和愤怒 。 “为了顺利入职这个单位 , 我辞去了现在的工作 。 在等待入职的半个月时间中 , 还推了1个入职邀请以及多个面试邀请 。 ”于女士表示 , 希望该单位予以书面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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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前台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 )
招聘方回应:未发放正式通知前有权力取消
针对于女士的说法及岗位招聘情况 , 南都采访人员电话联系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一名工作人员证实 , 当时未向于女士发放书面入职通知 , 且在未向应聘者发放正式通知之前 , 他们有取消(应聘者入职资格)的权利 。 其称公司已内部解决该事情 , 并向于女士道歉 。
5月19日下午 , 采访人员检索发现 , 在招聘软件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务专员岗位仍处于招聘状态;5月20日下午 , 采访人员再次检索 , 发现该岗位不再出现在深圳建科院招聘页中 。
深圳建科院官网显示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最早设立规模最大的外埠机构 , 长期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品牌拓展和技术服务 。
律师说法:
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缔约过失责任”诉至法院
就此事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逸聪律师表示 ,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朱逸聪律师认为 , 本案中 , 于女士尚未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动 , 故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 如于女士向建科院深圳分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 则劳动仲裁委很可能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 , 而对于女士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 但是 , 朱逸聪律师称 , 于女士可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建科院深圳分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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