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司法规定很可能成为“性侵养女案”的转机

南风窗这条司法规定很可能成为“性侵养女案”的转机
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引起舆论的关注后 , 在法律界亦掀起波澜 。 焦点在于:鲍毓明能否被定罪?当然 , 案件的最终结论 , 应由案件的办案机关、执法单位独立判定 。在这场讨论中 , “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重新引起重视 。 它就是在2013年10月25日 ,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论处 。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这条司法规定很可能成为“性侵养女案”的转机
在该意见第9条规定了“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 , 鲍毓明与李星星虽不是“养父女”关系 , 但是有实质性的监护责任 , 符合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司法意见相关规定 。那么 , 《意见》第21条会成为“性侵养女事件”的转机吗?4月14日 , 南风窗采访人员采访了佟丽华 , 他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 正是他在2013年提出了《意见》第21条的问题 , 经最高法组织的座谈会讨论后 , 最终形成司法规定 。 《意见》出台两天后 , 2013年10月27日 , 佟丽华还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 , 对“两高两部”《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条司法规定很可能成为“性侵养女案”的转机
南风窗:《意见》第21条规定 , 对14-18周岁的女性 , 对其受到强奸的认定 , 要比对成年女性的空间宽广 。 您是如何参与的这条规定的制订?佟丽华:我在2013年9月参加了最高法组织的会议 , 我记得很清楚 , 我主要提出了两个问题 , 一个是取消“嫖宿幼女罪” , 另一个就是这个问题——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 。我主要考虑的是 , 未成年性侵案件有个鲜明特点:很多是熟人作案 。 其中 , 又有两类比较典型 。 一是发生在家庭的 , 一是发生在学校的 。尤其是家长和学校老师 , 对孩子有教育、管理职责 , 这是责任 , 也是权利 。 这就注定了 , 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相对于孩子来说 , 有某种地位上的优势 。 而我们原来的法律规定 , 在对14-18周岁的女孩这块 , 在立法上 , 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所以我提出了这个问题 , 意见提出以后 , 最高法院的同志很重视 。 《意见》在2013年10月出台 , 第21条就体现了它的核心意思 。南风窗:要对14-18岁女性进行更多的保护 , 是这一规定体现出的司法精神 。 它有怎样的现实和数据支撑?佟丽华:我们多年来关注未成年性侵害的问题 , 在2006到2009年 , 我们就曾经提出过一个报告 , 分析了340个案件 。 后来又做了一个综合分析1065个案件的报告 。 在1065个案件的这份报告中 , 我记得很清楚 , 发生在家庭中的有98件 , 其中监护人实施性侵的有66件 , 这还是个相当大的比例 。所以 , 我们长期关注未成年性侵害的问题 , 《意见》第21条就是针对的这种情况 。 它不是我凭空想出来 , 它是有现实的、迫切的需要 。南风窗:能否请您简单地说明 , 在对14-18岁女性是否遭到强奸的认定上 , 《意见》第21条是怎样提供了空间?佟丽华:简单来说 , 法律对强奸事实的认定 , 14岁以下的女性是一类 , 成年妇女是一类 。 对成年妇女来说 , 要符合加害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 从证据上讲 , 司法机关或受害者要拿出“暴力、胁迫等手段”的证据 。对14-18周岁女性的强奸 , 《意见》第21条针对的核心 , 是加害人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 , 或者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像我刚才说的 , 拥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不论家庭的或学校的 , 都有这种优势地位 。被害人的孤立无援 , 亦即她当时无法有效寻求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 , 迫使未成年人就范的 , 这个“迫使” , 是不是就要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我认为不应该这样理解 。 这个“迫使” , 应当与一般强奸犯罪中强调的“暴力或胁迫等手段”有重大区别 。“威逼利诱”是不是胁迫?其实对未成年人 , 一个成年人要实现这种操控 , 无论精神上的还是生活上的 , 是比较容易实现的 。 因为他利用了优势地位 。比如说 , 加害人的“威胁”:不给你饭吃 , 不让你上学了 , 不给你钱了 。再比如 , 加害人的“利诱”:我将来给你钱 , 或者将来送你到国外去读书 。 “你听我的话就如何如何”这套话语体系 , 其实就是某种操控 。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 , 我认为 , 都是在适用这条规定时 , 执法机关应该考虑的 。因为这一块的“迫使” , 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迫使” 。要注意的是 , 加害人“利用优势地位” , 和“受害人的孤立无援” , 是用“或”连在一起的 。 两种情况中 , 符合任何一个 , 都适用于《意见》规定的情况 。 它的条件满足 , 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 。南风窗:有法律人士提过 , 虽然有《意见》第21条规定 , 但它还没有形成法律 , 只是一个“意见” , 它的效用并不大 。 是这样吗?佟丽华:这种说法不符合中国的实际 。 我们中国有司法解释 , 同样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 , 所以严格地说 , 应该促使它形成更加规范的司法解释 。但是 , 国务院的政策 , 包括“两高两部”的司法政策 , 都是对实际执行有约束力的 。 “两高两部”作为国家最高的司法机关 , 它对一些问题的明确意见 , 是基层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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