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监管出手规范信保业务!设6个月过渡期压缩融资性业务承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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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上海 , 采访人员 丁艳)讯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 , 规范经营行为 , 防范化解风险 ,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 首先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 。 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
其次 , 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 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 , 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 , 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 , 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 。 此外 , 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 《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
同时 , 《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 , 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 , 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
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 , 《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 , 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 , 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 , 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 , 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 此次《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 , 围绕"差异化监管 , 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 主要呈现三方面特点:首先是聚焦重点业务 , 实施差异化监管 。 《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 , 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 , 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
同时 , 《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 , 控制风险敞口 , 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 , 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
此外 , 《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 , 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 , 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 , 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 , 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 , 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
银保监会指出 ,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 , 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 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下一步 , 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 , 密切关注执行效果 , 加大监管力度 , 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 , 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 ,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全文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 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 , 规范经营行为 , 防范化解风险 , 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 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 , 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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