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监管出手规范信保业务!设6个月过渡期压缩融资性业务承保限额( 三 )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 , 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 。 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 , 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 , 不得兼职 。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 , 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 , 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 。 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 , 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 。 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 。 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 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 , 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 , 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 , 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 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 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 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 , 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 , 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 , 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 , 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 , 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 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 , 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针对主要风险类型 , 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 , 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 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 。 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 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 , 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 , 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 审慎评估业务风险 , 并根据评估结果 , 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 , 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 。 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 。 对于委外催收的 , 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 严禁虚增追偿款 , 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同时 ,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 ,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