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监管出手规范信保业务!设6个月过渡期压缩融资性业务承保限额( 五 )


【「业务」监管出手规范信保业务!设6个月过渡期压缩融资性业务承保限额】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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